鞍政办发〔2015〕3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1541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7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副市级干部、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或市长(代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办公厅。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不列席常务会议,特殊情况下需要列席的,由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中,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议案;

(四)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六)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点工作;

(七)讨论研究向国家、省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讨论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九)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一)研究部署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二)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

(十三)研究部署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准备充分后,由议题牵头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上报请示(一式三份),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该事项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汇总并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代市长)确定。特殊情况由市长(代市长)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申报单位应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作为议题请示材料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凡未履行协调程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议题涉及出台制度性文件的,会前议题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程序;议题涉及的重大决策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会前议题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以上评估材料作为议题请示材料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安排书面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会议精神。原则上不研究常设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机构的成立、调整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应按照规范格式印制材料,依据保密规定确定是否定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前1个工作日向参会领导、列席部门、新闻媒体下发常务会议通知并布置会场,同时于会前将会议材料呈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2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参加第一议题的部门领导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参加其它议题的部门领导需在议题开始前20分钟在市政府候会。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各调研室、各综合处、文电处、督察室处长(主任)按要求列席会议;如涉及重要议题,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厅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纪要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要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督察室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议召开后1个月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二)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三)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四)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五)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省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在市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向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市政府办公厅报办公厅领导阅知。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及时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15〕3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1541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7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副市级干部、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或市长(代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办公厅。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不列席常务会议,特殊情况下需要列席的,由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中,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议案;

(四)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六)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点工作;

(七)讨论研究向国家、省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讨论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九)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一)研究部署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二)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

(十三)研究部署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准备充分后,由议题牵头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上报请示(一式三份),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该事项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汇总并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代市长)确定。特殊情况由市长(代市长)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申报单位应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作为议题请示材料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凡未履行协调程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议题涉及出台制度性文件的,会前议题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程序;议题涉及的重大决策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会前议题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以上评估材料作为议题请示材料附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安排书面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会议精神。原则上不研究常设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机构的成立、调整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应按照规范格式印制材料,依据保密规定确定是否定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前1个工作日向参会领导、列席部门、新闻媒体下发常务会议通知并布置会场,同时于会前将会议材料呈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2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参加第一议题的部门领导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参加其它议题的部门领导需在议题开始前20分钟在市政府候会。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各调研室、各综合处、文电处、督察室处长(主任)按要求列席会议;如涉及重要议题,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厅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纪要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要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督察室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议召开后1个月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二)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三)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四)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五)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省和市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在市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向市长(代市长)或受市长(代市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市政府办公厅报办公厅领导阅知。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鞍山广播电视台、鞍山日报社及时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