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3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办理和贯彻落实。

一、协办单位要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并将对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将对政协提案的协办意见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协办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抓紧时间完成协办任务。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531日前完成办理任务;对“两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任务。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意见,见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一个建议提案有2个或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都要答复(提倡共同答复)。对于主题相似、办理部门相同的建议提案,提倡采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集中答复。对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应于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或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政协提案)书面说明情况和上报落实计划,并向建议人、提案人做出阶段性答复(解释、说明落实计划),同时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继续办理,831日前务必全部办结,办结后再次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承担主办任务10件以上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单位领导与建议人、提案人的座谈会,征求对办理工作和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并将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

三、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办理意见出现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将召开协调会统一办理意见。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安排其他单位协办。

四、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确认是否能够办理,再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答复。主办单位代表市政府对建议提案进行办理和答复,答复中不得有“建议由市政府解决”等内容的表述。

五、各承办单位的答复要按照规定格式行文打印,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函及所附稿件统一使用A4纸印制。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具体承办的处(室)负责人当面答复,并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不得派一般工作人员代理。办结后将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和《征询意见表》报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委(政协提案),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建议人、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提出答复意见,并亲自见面答复,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对再次办理的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如仍不满意,按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七、对于市人大和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办理,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办出成效。答复意见要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督办领导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正式答复;对市人大确定的重要建议(164—171号建议)、市政协组织提案,各承办单位要由分管领导出面答复。要把涉及民生热点、群众普遍关心、代表意见较集中、多年反复提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单位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八、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办理工作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建议人、提案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九、市政府将继续把办理工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将对2015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考核,并作为评选2015年度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15年市政府系统承办代表建议分解表

       2.2015年市政府系统承办政协提案分解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5日       
 

鞍政办发〔2015〕3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办理和贯彻落实。

一、协办单位要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并将对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将对政协提案的协办意见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协办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抓紧时间完成协办任务。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531日前完成办理任务;对“两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任务。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意见,见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一个建议提案有2个或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都要答复(提倡共同答复)。对于主题相似、办理部门相同的建议提案,提倡采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集中答复。对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应于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或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政协提案)书面说明情况和上报落实计划,并向建议人、提案人做出阶段性答复(解释、说明落实计划),同时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继续办理,831日前务必全部办结,办结后再次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承担主办任务10件以上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单位领导与建议人、提案人的座谈会,征求对办理工作和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并将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

三、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办理意见出现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将召开协调会统一办理意见。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安排其他单位协办。

四、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确认是否能够办理,再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答复。主办单位代表市政府对建议提案进行办理和答复,答复中不得有“建议由市政府解决”等内容的表述。

五、各承办单位的答复要按照规定格式行文打印,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函及所附稿件统一使用A4纸印制。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具体承办的处(室)负责人当面答复,并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不得派一般工作人员代理。办结后将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和《征询意见表》报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委(政协提案),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建议人、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提出答复意见,并亲自见面答复,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对再次办理的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如仍不满意,按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七、对于市人大和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办理,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办出成效。答复意见要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督办领导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正式答复;对市人大确定的重要建议(164—171号建议)、市政协组织提案,各承办单位要由分管领导出面答复。要把涉及民生热点、群众普遍关心、代表意见较集中、多年反复提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单位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八、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办理工作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建议人、提案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九、市政府将继续把办理工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将对2015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考核,并作为评选2015年度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15年市政府系统承办代表建议分解表

       2.2015年市政府系统承办政协提案分解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