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9         

 

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统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六)管理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省统计局管理全市高级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管理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统计学术交流。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省统计局做好我市省属市、县(市)区级调查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拟订统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统计部门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市统计局经费,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指导市统计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培训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拟订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办法,受理、转办、督办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供宏观调控建议,组织编辑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年报工作,承担省、市部分国民经济指标数据采集、跟踪、监测、考核工作,承担对社会各界统计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统计新闻发布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整理、提供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省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及专项调查计划,对各部门新增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五)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增加值核算、县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业普查任务。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统计分析。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以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和环境投入等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信息化统计调查,审核汇总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规划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协调有关部门的社会事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工作,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行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日常人口增减变动统计,负责全市城镇单位劳动工资和私营单位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负责劳动力抽样调查,负责国家和省企业用工抽样调查,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基础单位和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网络和信息化处。

负责全市统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企业联网直报平台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大型普查和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临时性数据处理加工工作。

(十三)经济运行分析处。

对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超前性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和决策咨询。负责《鞍山统计》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鞍山统计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鞍政办发〔2015〕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9         

 

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统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六)管理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省统计局管理全市高级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管理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统计学术交流。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协助省统计局做好我市省属市、县(市)区级调查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拟订统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统计部门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市统计局经费,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指导市统计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培训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拟订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办法,受理、转办、督办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供宏观调控建议,组织编辑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年报工作,承担省、市部分国民经济指标数据采集、跟踪、监测、考核工作,承担对社会各界统计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统计新闻发布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整理、提供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省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及专项调查计划,对各部门新增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五)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增加值核算、县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业普查任务。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统计分析。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以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和环境投入等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信息化统计调查,审核汇总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规划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协调有关部门的社会事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工作,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行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日常人口增减变动统计,负责全市城镇单位劳动工资和私营单位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负责劳动力抽样调查,负责国家和省企业用工抽样调查,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基础单位和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网络和信息化处。

负责全市统计网络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企业联网直报平台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大型普查和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临时性数据处理加工工作。

(十三)经济运行分析处。

对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超前性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和决策咨询。负责《鞍山统计》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鞍山统计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