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
         

 

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

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471号,以下简称《省试点方案》)精神,按照省、市深化改革要求及《省试点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及我市实际,现将各相关单位任务分解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全面清理和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

1.统一清理和分类处置与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任务1: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要严格依照设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执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2:对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保留的,严格执行限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可以取消或简化的,由制定机关做出调整。其中,涉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的,由市政府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政府审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3: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牵头单位:市编委办;相关单位配合)

2.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

任务4:在全面清理和压减与企业投资相关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及其办理程序和时限全部列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5:权力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二)修订和公布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务6:针对企业反映强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抓紧简化和完善规划、环保、土地、住建、节能、消防、人防、气象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标准,重新确定审查的范围和深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7: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和深度要求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和深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8:对所有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都要充分吸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统一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三)优化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

1.严格限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审查范围。

任务9: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其他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核准机关及相关要件办理机关不得干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2.优化要件办理流程。

任务10:清理核准项目前置要件的设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改为核准后开工前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1:政府核准的项目相关要件同步办理,杜绝要件间互为前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12:除核电、大型水电项目外,一律取消开展前期工作函等文件,由企业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要件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3:整合各部门项目审批信息登记平台,建立市本级、县(市)区及开发区、开发园区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纳入省网上审批平台。(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4:在办理项目要件审批手续时,各部门所有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受理和首办责任制,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申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5:要件审批所需相关条件和数据应主要以企业申报为准,确需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不得直接要求企业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6:对于企业申报条件不实、造成项目无法获得核准的,由申报企业承担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四)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1.多层级配置项目备案权。

任务17:全市与项目建设地址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享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具体的备案机关由企业自主选择,但鼓励企业在就近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2.严格执行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任务18:各级备案机关禁止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的内容仅包括:项目建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予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9:企业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属于备案审查的范围,要大幅精简备案登记的内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备案项目实行变相审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20:备案项目相关要件的办理一律在取得备案后进行,执行核准项目要件审批的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五)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要件的管理体制。

1.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任务2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2: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相应减少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3:按照合理化、标准化的要求,重新确定规划审查的范围和深度要求,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公开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4: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任务25:已经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6: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手续与用地预审统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待其他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非单独选址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7:核准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要与核准权限的层级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8:重新核定用地报批手续所需材料的范围,大幅压减所需提供材料的数量,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任务29:切实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建立健全环评豁免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0: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环境的敏感性合理确定环评审批权限和环评文件类别,大幅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数量,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2: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3: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或行业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改为环评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4: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环保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同步受理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应在环评文件批复前出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4.改革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任务35:重新确定节能评估实施范围,减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数量,对实行节能评估登记表管理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6:明确节能审查标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等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建立健全能评豁免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7:下放节能评估审查权限,节能审查权限应与项目核准权限相一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8: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年检或备案名单等方式对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9:节能评估报告应与项目申请报告合并审查和批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5.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任务40:按照分类管理、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明确责任、规范收费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方法,合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并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小的项目简化评估程序,规范相关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稳评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6.改革其他相关审批事项管理。

任务41:要按照公开透明、应放尽放、便捷高效的原则,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后开工前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置。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对设定依据不充分或可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特别是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42: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项目消防设计文件严格执行备案抽查管理,并完善抽查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加强项目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消防局)

任务43: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任务44:依法规范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杜绝搭车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45:建立收费清单制度,项目审批过程的各项收费均需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费用一律不再收取;除土地出让金按阶段缴付外,其他费用可在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一次集中缴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46:降低城建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任务47:清理和规范电力、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垄断企业实施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和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48:清理和规范人防、安监、质监、交通、卫生防疫、档案、城管、水文、气候、地震、文物等部门的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档案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单位)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管理。

1.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任务49: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手续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由企业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干预,也不得限制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2.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和收费行为。

任务50:对企业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评估,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包括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审查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数额按照分档计件的标准确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51:政府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要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评价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估机构名录库,统一抽取选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七)建立纵横联动、协同有序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任务52: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下放权力,规范制度和标准,激发政府积极性,强化其责任约束,加强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业务培训,使各级政府能够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发挥部门合力,理顺机制、整合资源,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和监管力量下移,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把调控和监管职能履行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二、实施步骤

(一)落实分工任务阶段(2015520日前)。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中的7个方面52项具体任务,逐项对应、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制定举措,注重可操作性,形成落实本分工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出台实施办法阶段(2015530日前)。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上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制定《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615日开始实施)。

以“一手抓落实推进,一手抓总结完善”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执行《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分工,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执行不走样。

(二)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精心研究,综合考虑,务求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覆盖面广、交叉量大,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做到横向沟通,又要做到纵向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快速开展,确保出台的举措具有可操作性,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鞍政办发〔2015〕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
         

 

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

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471号,以下简称《省试点方案》)精神,按照省、市深化改革要求及《省试点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及我市实际,现将各相关单位任务分解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全面清理和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

1.统一清理和分类处置与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任务1: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要严格依照设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执行。(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2:对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保留的,严格执行限定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可以取消或简化的,由制定机关做出调整。其中,涉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的,由市政府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政府审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3: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牵头单位:市编委办;相关单位配合)

2.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

任务4:在全面清理和压减与企业投资相关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及其办理程序和时限全部列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5:权力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二)修订和公布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务6:针对企业反映强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抓紧简化和完善规划、环保、土地、住建、节能、消防、人防、气象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标准,重新确定审查的范围和深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7: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和深度要求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和深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8:对所有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都要充分吸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统一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三)优化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

1.严格限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审查范围。

任务9: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其他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核准机关及相关要件办理机关不得干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2.优化要件办理流程。

任务10:清理核准项目前置要件的设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改为核准后开工前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1:政府核准的项目相关要件同步办理,杜绝要件间互为前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12:除核电、大型水电项目外,一律取消开展前期工作函等文件,由企业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要件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3:整合各部门项目审批信息登记平台,建立市本级、县(市)区及开发区、开发园区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纳入省网上审批平台。(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4:在办理项目要件审批手续时,各部门所有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受理和首办责任制,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申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5:要件审批所需相关条件和数据应主要以企业申报为准,确需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不得直接要求企业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6:对于企业申报条件不实、造成项目无法获得核准的,由申报企业承担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四)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1.多层级配置项目备案权。

任务17:全市与项目建设地址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享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具体的备案机关由企业自主选择,但鼓励企业在就近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2.严格执行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任务18:各级备案机关禁止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的内容仅包括:项目建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予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19:企业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属于备案审查的范围,要大幅精简备案登记的内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备案项目实行变相审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任务20:备案项目相关要件的办理一律在取得备案后进行,执行核准项目要件审批的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五)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要件的管理体制。

1.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任务2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2: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相应减少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3:按照合理化、标准化的要求,重新确定规划审查的范围和深度要求,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公开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任务24: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任务25:已经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6: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手续与用地预审统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待其他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非单独选址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7:核准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要与核准权限的层级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任务28:重新核定用地报批手续所需材料的范围,大幅压减所需提供材料的数量,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任务29:切实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建立健全环评豁免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0: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环境的敏感性合理确定环评审批权限和环评文件类别,大幅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数量,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2: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3: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或行业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改为环评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任务34: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环保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同步受理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应在环评文件批复前出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

4.改革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任务35:重新确定节能评估实施范围,减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数量,对实行节能评估登记表管理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6:明确节能审查标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等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建立健全能评豁免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7:下放节能评估审查权限,节能审查权限应与项目核准权限相一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8: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年检或备案名单等方式对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39:节能评估报告应与项目申请报告合并审查和批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5.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任务40:按照分类管理、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明确责任、规范收费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方法,合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并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小的项目简化评估程序,规范相关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稳评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6.改革其他相关审批事项管理。

任务41:要按照公开透明、应放尽放、便捷高效的原则,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后开工前的相关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置。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对设定依据不充分或可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特别是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42: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项目消防设计文件严格执行备案抽查管理,并完善抽查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加强项目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消防局)

任务43: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任务44:依法规范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杜绝搭车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单位配合)

任务45:建立收费清单制度,项目审批过程的各项收费均需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费用一律不再收取;除土地出让金按阶段缴付外,其他费用可在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一次集中缴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46:降低城建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任务47:清理和规范电力、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垄断企业实施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和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任务48:清理和规范人防、安监、质监、交通、卫生防疫、档案、城管、水文、气候、地震、文物等部门的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档案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单位)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管理。

1.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任务49: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手续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由企业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干预,也不得限制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2.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和收费行为。

任务50:对企业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评估,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包括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审查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数额按照分档计件的标准确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任务51:政府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要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评价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估机构名录库,统一抽取选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稳评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七)建立纵横联动、协同有序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任务52: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下放权力,规范制度和标准,激发政府积极性,强化其责任约束,加强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业务培训,使各级政府能够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发挥部门合力,理顺机制、整合资源,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和监管力量下移,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把调控和监管职能履行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二、实施步骤

(一)落实分工任务阶段(2015520日前)。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中的7个方面52项具体任务,逐项对应、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制定举措,注重可操作性,形成落实本分工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出台实施办法阶段(2015530日前)。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上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制定《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615日开始实施)。

以“一手抓落实推进,一手抓总结完善”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执行《鞍山市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分工,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执行不走样。

(二)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精心研究,综合考虑,务求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覆盖面广、交叉量大,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做到横向沟通,又要做到纵向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快速开展,确保出台的举措具有可操作性,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