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3元调整为55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调整为4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180元调整为35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080元调整为339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980元调整为333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96元调整为66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147元调整为450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181元调整为58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630元调整为39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829元调整为541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025元调整为3267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增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自行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全额救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也是2015年市政府为城乡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抓紧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相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民政、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以此次提标为契机,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保证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相关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低保(五保)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边缘户制度、五保对象供养制度及相关配套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5〕46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3元调整为55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调整为4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180元调整为35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080元调整为339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980元调整为333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96元调整为66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147元调整为450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181元调整为58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630元调整为39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829元调整为541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025元调整为3267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增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自行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全额救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75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对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8元予以差额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也是2015年市政府为城乡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抓紧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相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民政、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以此次提标为契机,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保证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相关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低保(五保)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边缘户制度、五保对象供养制度及相关配套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