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5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26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精神,切实做好2015年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市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完成大田作物保险面积252万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日光温室保险规模达到1.5万栋以上,食用菌保险试点规模达到5000万段。

二、调整大田作物保险条款内容

1.重新界定保险责任。取消原有的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附加险,将其纳入原主险责任,保险责任增加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2.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玉米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00/亩提高至280/亩,大豆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40/亩提高至200/亩,花生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80/亩提高至400/亩,小麦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70/亩提高至240/亩。保险金额相应提高,费率不变,保费略有增加。

3.取消绝对免赔条款。绝对免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2015年起,农业保险条款将不再设置绝对免赔率,水稻、大豆、花生、小麦原主险10%和旱灾、冻灾、病虫害险30%的绝对免赔率一律取消,玉米设置相对免赔。

4.设置不同保险农作物损失赔偿表。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承担的不同保险品种作物、不同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并印制宣传材料,广泛进行宣传,让农户一目了然,便于实际操作。

5.提高全部损失赔偿标准。2015年起,全损认定标准下调10%,即大田作物保险中,投保作物损失率在8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6.其他。一是维持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仍为70%90%100%;二是起赔点设置为30%。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组织投保、承保理赔等工作中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合法权益。

三、保费补贴标准与区域划分

1.保费补贴标准。一是种植业保险补贴比例:中央补贴35%,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县级补贴5%,农户负担20%;二是日光温室保险补贴比例: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15%,县级补贴15%,农户负担50%;三是对食用菌保险试点,省级补贴35%,市级补贴15%,县级补贴20%,农户负担30%

2.承保区域划分。继续选择中国人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中航安盟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作为承办保险机构。承保公司必须在承保区域设立固定、合法的机构。

一是种植业保险。中国人保公司负责岫岩县全部乡镇、海城市部分乡镇(不含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的部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台安县、千山区及市区全部乡镇;安华保险公司负责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东四方台镇)、海州管理区等乡镇。

二是设施保险。上述4家保险公司可以突破区域界线,实行双向自由选择,参保农户也可以自愿选择承保机构。

三是食用菌保险。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试点地区岫岩县承保。

上述4家保险公司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区域承保,除设施农业保险外,不得跨区域经营。

未经批准,县(市)区不得随意自行更换保险机构、区域、份额,不得安排其它保险机构承保,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市以上的保费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1.加强合规性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坚持承保理赔信息公示“入村到户”、保险赔款支付“打卡到户”、承保理赔回访“逐村进户”制度,防范侵占、挪用、截留农业保险赔款。规范防灾防损费用支出,严禁滥用、挪用。

2.健全服务网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探索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兼业)代理方式,委托农经、农业服务站等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业务宣传、业务代办、灾情查勘等工作。严格落实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经费,切实加强协办工作经费管理。逐步提高全市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打造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五、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1.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气象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制定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探索保险机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标准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核心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农业保险工作2015年已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中,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农业保险政策业务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鞍山农业保险工作发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职责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做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2.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建立完善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一是每年4月第一周确定为农业保险宣传周。今年农业保险条款变化较大,要对新变化、新突破、新内容做好政策宣传和条款解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突出体现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效果。二是要在5月份采取有效形式,重点围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政策、承保理赔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及有关业务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在全市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对2014年大灾之年保险理赔工作的经验、成效及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防灾减灾重大作用的认识。

4.强化监督检查。各保险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条款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   

鞍政办发〔2015〕5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26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精神,切实做好2015年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市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完成大田作物保险面积252万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日光温室保险规模达到1.5万栋以上,食用菌保险试点规模达到5000万段。

二、调整大田作物保险条款内容

1.重新界定保险责任。取消原有的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附加险,将其纳入原主险责任,保险责任增加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2.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玉米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00/亩提高至280/亩,大豆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40/亩提高至200/亩,花生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80/亩提高至400/亩,小麦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70/亩提高至240/亩。保险金额相应提高,费率不变,保费略有增加。

3.取消绝对免赔条款。绝对免赔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2015年起,农业保险条款将不再设置绝对免赔率,水稻、大豆、花生、小麦原主险10%和旱灾、冻灾、病虫害险30%的绝对免赔率一律取消,玉米设置相对免赔。

4.设置不同保险农作物损失赔偿表。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承担的不同保险品种作物、不同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并印制宣传材料,广泛进行宣传,让农户一目了然,便于实际操作。

5.提高全部损失赔偿标准。2015年起,全损认定标准下调10%,即大田作物保险中,投保作物损失率在8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6.其他。一是维持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仍为70%90%100%;二是起赔点设置为30%。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组织投保、承保理赔等工作中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合法权益。

三、保费补贴标准与区域划分

1.保费补贴标准。一是种植业保险补贴比例:中央补贴35%,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县级补贴5%,农户负担20%;二是日光温室保险补贴比例: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15%,县级补贴15%,农户负担50%;三是对食用菌保险试点,省级补贴35%,市级补贴15%,县级补贴20%,农户负担30%

2.承保区域划分。继续选择中国人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中航安盟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作为承办保险机构。承保公司必须在承保区域设立固定、合法的机构。

一是种植业保险。中国人保公司负责岫岩县全部乡镇、海城市部分乡镇(不含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的部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台安县、千山区及市区全部乡镇;安华保险公司负责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东四方台镇)、海州管理区等乡镇。

二是设施保险。上述4家保险公司可以突破区域界线,实行双向自由选择,参保农户也可以自愿选择承保机构。

三是食用菌保险。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试点地区岫岩县承保。

上述4家保险公司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区域承保,除设施农业保险外,不得跨区域经营。

未经批准,县(市)区不得随意自行更换保险机构、区域、份额,不得安排其它保险机构承保,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市以上的保费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1.加强合规性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坚持承保理赔信息公示“入村到户”、保险赔款支付“打卡到户”、承保理赔回访“逐村进户”制度,防范侵占、挪用、截留农业保险赔款。规范防灾防损费用支出,严禁滥用、挪用。

2.健全服务网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探索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兼业)代理方式,委托农经、农业服务站等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业务宣传、业务代办、灾情查勘等工作。严格落实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经费,切实加强协办工作经费管理。逐步提高全市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打造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五、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1.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气象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制定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探索保险机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标准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核心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农业保险工作2015年已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中,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农业保险政策业务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鞍山农业保险工作发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职责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做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2.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建立完善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一是每年4月第一周确定为农业保险宣传周。今年农业保险条款变化较大,要对新变化、新突破、新内容做好政策宣传和条款解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突出体现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效果。二是要在5月份采取有效形式,重点围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政策、承保理赔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及有关业务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在全市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对2014年大灾之年保险理赔工作的经验、成效及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防灾减灾重大作用的认识。

4.强化监督检查。各保险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条款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