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市区禁燃区面积为139.3平方公里,其中:

铁东区禁燃区面积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高官岭村与崔家屯村分界线,南至南三环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通山街延伸到高新区界。

铁西区禁燃区面积14.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长大铁路,南至四方台立交桥、兴盛南路、协作路,西至创业街、解放西路、大西街,北至千山西路。

立山区禁燃区面积2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高新区,南至通山街,西至长大铁路,北至万水河。

千山区禁燃区面积1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建国大道,南至天峰路,西至中长铁路,北至杨柳河大桥。

高新区禁燃区面积15.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南沙河(七号桥至鞍山大孤山支流),南至分水岭80米等高线,西至锅底山80米等高线,北至自由东街。

经济开发区禁燃区面积33.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鞍钢厂区,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郎大线公路、万水河。

千山风景区禁燃区面积3.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沿鞍千路及东西两侧区域,南至千山正门,北至山印子村。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千克);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必须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81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525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5〕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市区禁燃区面积为139.3平方公里,其中:

铁东区禁燃区面积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高官岭村与崔家屯村分界线,南至南三环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通山街延伸到高新区界。

铁西区禁燃区面积14.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长大铁路,南至四方台立交桥、兴盛南路、协作路,西至创业街、解放西路、大西街,北至千山西路。

立山区禁燃区面积2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高新区,南至通山街,西至长大铁路,北至万水河。

千山区禁燃区面积1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建国大道,南至天峰路,西至中长铁路,北至杨柳河大桥。

高新区禁燃区面积15.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南沙河(七号桥至鞍山大孤山支流),南至分水岭80米等高线,西至锅底山80米等高线,北至自由东街。

经济开发区禁燃区面积33.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鞍钢厂区,南至人民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北至郎大线公路、万水河。

千山风景区禁燃区面积3.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沿鞍千路及东西两侧区域,南至千山正门,北至山印子村。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千克);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必须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81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5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