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1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蓝天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3%;2016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7%;2017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1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出现天数较大幅度减少。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82万吨,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18万吨,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54万吨。

2.加快实施气化鞍山工程。编制实施鞍山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到2017年,天然气管网覆盖到80%的县(市)区、开发区,天然气利用量约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3.3%。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加快推进各工业园区天然气替代燃煤工作。

3.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地源热泵项目试点成功后大面积推广。

4.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6.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7.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完善热电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国电、中电国际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力争建成国电鞍山热电项目。加快鞍山钢铁集团余热供热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实现供热600万平方米。

8.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5年底,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实现一县一热源。

9.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10.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每年定期公布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和拆除时限。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钢铁、水泥过剩产能化解,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1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14.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推动城市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15.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钢铁、镁砂、硼砂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要制定相应的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前,按照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原则,完成分类治理。

(四)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6.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按照新的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10月1日前,所有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治理应同步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8.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农村对秸秆采取还田、堆肥、建沼气池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减少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污染。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9.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大气环境科研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展鞍山市颗粒物源解析课题和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2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2.加强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到2017年,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

23.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到2017年,较2013年增加绿地532公顷。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4.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到2015年底,具备条件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实现使用清洁燃料。

25.加快提升燃油品质。按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家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开展“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2015年底前,建成1个环保绿标区。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0.6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0.6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0.5万辆。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八)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和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9.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0.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九)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31.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农委、市妇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32.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重点任务分解表。

33.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初对各责任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2016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十)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34.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运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绿色电力调度等政策措施,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

35.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监管办法,将扣缴资金和大气超标处罚等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蓝天工程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3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公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全市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及淘汰时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布拆除供暖小锅炉项目名单及拆除时限;市气象局负责发布霾的预报预警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3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鞍政发〔2015〕1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蓝天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3%;2016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7%;2017年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4年度下降1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出现天数较大幅度减少。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鞍山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82万吨,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18万吨,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54万吨。

2.加快实施气化鞍山工程。编制实施鞍山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到2017年,天然气管网覆盖到80%的县(市)区、开发区,天然气利用量约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3.3%。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加快推进各工业园区天然气替代燃煤工作。

3.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地源热泵项目试点成功后大面积推广。

4.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城市建成区内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6.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加快推进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

7.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完善热电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国电、中电国际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力争建成国电鞍山热电项目。加快鞍山钢铁集团余热供热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实现供热600万平方米。

8.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5年底,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实现一县一热源。

9.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10.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每年定期公布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和拆除时限。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钢铁、水泥过剩产能化解,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13.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对未能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

14.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生产布局调整,推动城市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15.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钢铁、镁砂、硼砂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要制定相应的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前,按照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的原则,完成分类治理。

(四)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6.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钢铁、水泥企业按照新的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10月1日前,所有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治理应同步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8.开展秸秆焚烧综合治理。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农村对秸秆采取还田、堆肥、建沼气池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减少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污染。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9.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大气环境科研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展鞍山市颗粒物源解析课题和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2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2.加强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到2017年,所有大型煤场、料场全面完成抑尘改造。

23.加大城乡绿化力度。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到2017年,较2013年增加绿地532公顷。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4.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到2015年底,具备条件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实现使用清洁燃料。

25.加快提升燃油品质。按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家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2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的环保标志审核,加快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体系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开展“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建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2015年底前,建成1个环保绿标区。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2015年淘汰黄标车0.65万辆,2016年淘汰黄标车0.6万辆,2017年淘汰黄标车0.5万辆。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八)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2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和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9.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0.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九)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31.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农委、市妇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32.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见重点任务分解表。

33.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初对各责任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2016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十)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34.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运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绿色电力调度等政策措施,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重点大气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

35.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蓝天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监管办法,将扣缴资金和大气超标处罚等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蓝天工程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3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公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全市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及淘汰时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布拆除供暖小锅炉项目名单及拆除时限;市气象局负责发布霾的预报预警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3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