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7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规划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并实施城市规划;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市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及实施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编制任务的下达、指导、审批及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成果审查,核发有关证书;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主要街道、滨水地区的景观设计。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成果及保密管理、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审查验收、测量标志的管理;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管理。

(六)组织开展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综合处。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调整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负责编制年度城市规划计划;实施规划行业管理,指导、审批县(市)区编制的有关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主要街道的街景设计审验;负责城市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向规划设计单位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条件,组织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单体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审查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大型建筑方案审查;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

(四)管线管理处。

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前期论证和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工程规划编制;核发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线配套设计。

(五)测绘管理处。

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测绘发展规划,制订基础测绘及重大项目计划;负责各类测绘任务登记、项目和成果验审,对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工作;负责对各种地图及含有地图内容的各类出版物审查,对地图出版物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区域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负责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政策法规处。

组织市规划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报批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

四、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7个派出机构,分别是:市规划局铁东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铁西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立山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千山区(汤岗子新城)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鞍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局,各分局局长职数1名(正处级),各分局使用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

(一)市规划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辖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工业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辖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二)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高新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和激光产业园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高新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高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三)市规划局千山区(汤岗子新城)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汤岗子新城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汤岗子新城中央活力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核发汤岗子新城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

(四)市规划局鞍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经济开发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和阀门产业园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鞍山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五)市规划局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核发千山风景名胜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千山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5.建设工程施工验线

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鞍政办发〔2015〕7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规划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并实施城市规划;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市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及实施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编制任务的下达、指导、审批及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成果审查,核发有关证书;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主要街道、滨水地区的景观设计。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建设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成果及保密管理、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审查验收、测量标志的管理;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管理。

(六)组织开展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综合处。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调整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负责编制年度城市规划计划;实施规划行业管理,指导、审批县(市)区编制的有关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

负责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主要街道的街景设计审验;负责城市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向规划设计单位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条件,组织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单体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审查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大型建筑方案审查;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

(四)管线管理处。

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前期论证和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工程规划编制;核发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线配套设计。

(五)测绘管理处。

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测绘发展规划,制订基础测绘及重大项目计划;负责各类测绘任务登记、项目和成果验审,对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工作;负责对各种地图及含有地图内容的各类出版物审查,对地图出版物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区域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负责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政策法规处。

组织市规划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报批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

四、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7个派出机构,分别是:市规划局铁东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铁西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立山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千山区(汤岗子新城)规划分局、市规划局鞍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局,各分局局长职数1名(正处级),各分局使用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

(一)市规划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辖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工业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辖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二)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高新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和激光产业园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高新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高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三)市规划局千山区(汤岗子新城)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汤岗子新城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汤岗子新城中央活力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核发汤岗子新城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

(四)市规划局鞍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经济开发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和阀门产业园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核发鞍山经济开发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鞍山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五)市规划局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局。

依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相关专项规划工作;负责核发千山风景名胜区内权限项目的“一书三证”(即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工作;负责对千山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5.建设工程施工验线

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