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7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618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科技成果鉴定职权。

2.取消专利广告认定。

3.取消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4.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指导职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先导区。

2.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3.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科技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科技创新宏观战略,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适应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编制市级重点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中试项目,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拟订加强应用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编制、管理、实施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特种科技计划。

(六)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成果、专利贸易交流,组织制定科技成果引进、推广、技术转移、转化指导性计划,负责各类科技奖的评审和向上级推荐、申报。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八)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科技情报和信息的搜集、研究、分析、交流,发布国内外科技信息,承担全市科技统计、科技保密工作。

(九)协调、联络埠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地方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的对接与合作。

(十)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负责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十二)拟订农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计划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调解处理技术合同纠纷和专利纠纷。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制定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十四)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行政事务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安排,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息网络、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

负责拟订全市装备制造、能源交通、材料、信息、激光光电等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以及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相关政策与措施,负责孵化器申报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发展,负责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及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归口负责申报、管理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特色产业基地等相关科技计划,负责相关领域市级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推进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及管理工作。

(三)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

负责全市菱镁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生物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资源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科研条件能力建设的相关领域工作,编制与组织实施菱镁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生物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资源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按归口组织申报省和国家相关科技计划,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及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

(四)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

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农业方面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开发研究,指导和推动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负责组织科技进步考核、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富民强县工作,指导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及农民科技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和政策,编制与组织实施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产业化计划,负责全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惠民计划及按归口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

(五)科技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国际科技交流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归口管理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外事工作,负责管理合作交流项目,负责全市科技外事方面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拟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与法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六)科技服务处。

负责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科技金融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拟订全市科技中介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法规,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工作,负责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技术合同的争议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府科技奖励评审和向省申报科技奖励项目。

(七)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组织协调、编制并实施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全市科技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执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负责厅市会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

(八)知识产权监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政策,负责专利推广实施,负责专利保护及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调解各类专利纠纷,承担专利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和执法监督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方针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负责各类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软科学计划,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鞍政办发〔2015〕7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618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科技成果鉴定职权。

2.取消专利广告认定。

3.取消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4.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指导职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先导区。

2.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3.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科技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科技创新宏观战略,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适应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编制市级重点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中试项目,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拟订加强应用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编制、管理、实施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特种科技计划。

(六)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成果、专利贸易交流,组织制定科技成果引进、推广、技术转移、转化指导性计划,负责各类科技奖的评审和向上级推荐、申报。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八)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科技情报和信息的搜集、研究、分析、交流,发布国内外科技信息,承担全市科技统计、科技保密工作。

(九)协调、联络埠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地方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的对接与合作。

(十)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负责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十二)拟订农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计划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调解处理技术合同纠纷和专利纠纷。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制定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十四)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行政事务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安排,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息网络、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

负责拟订全市装备制造、能源交通、材料、信息、激光光电等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以及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相关政策与措施,负责孵化器申报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发展,负责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及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归口负责申报、管理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特色产业基地等相关科技计划,负责相关领域市级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推进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及管理工作。

(三)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

负责全市菱镁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生物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资源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科研条件能力建设的相关领域工作,编制与组织实施菱镁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生物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产业、资源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按归口组织申报省和国家相关科技计划,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及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

(四)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

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农业方面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开发研究,指导和推动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负责组织科技进步考核、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富民强县工作,指导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及农民科技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和政策,编制与组织实施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产业化计划,负责全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惠民计划及按归口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

(五)科技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国际科技交流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归口管理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外事工作,负责管理合作交流项目,负责全市科技外事方面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拟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与法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组织开展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六)科技服务处。

负责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科技金融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拟订全市科技中介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法规,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工作,负责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技术合同的争议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府科技奖励评审和向省申报科技奖励项目。

(七)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组织协调、编制并实施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全市科技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执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负责厅市会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

(八)知识产权监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政策,负责专利推广实施,负责专利保护及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调解各类专利纠纷,承担专利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和执法监督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方针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负责各类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软科学计划,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