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现就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56号)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有关要求及重点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深刻认识这项重要举措的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负责,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抓好落实,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落实(辽政发〔20156号)重点工作为契机,夯实基础、健全机制、发挥职能、开拓创新,努力打造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所有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抓紧落实,重点要在制度层面上细化,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一把手要负总责。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创造性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措施符合中央精神,符合鞍山实际,符合依法治市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目标、有标准、有时限、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对上述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市政府督察室要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组织重点抽查和暗访。

二、重点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结合我市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待国务院法治政府有关规划及省政府的实施规划颁布后,制定我市的法治政府发展规划。(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动态管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视省政府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情况,对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建立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待国家、省相关文件出台后,全面推进我市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含开发区)、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行政机关的事权分工。统筹推进市内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政府执行职责。(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4.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待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及时修改调整《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等方面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听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6.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规则、服务管理等作出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委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7.完善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执法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依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条块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完善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8.加强城管执法体制建设。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管,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下移执法重心,继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9.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0.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缴纳罚款方便快捷机制,全面解决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罚款、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突出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1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152号),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国家和省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同一领域行政执法文书的统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3.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关注我省《关于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制定情况,完善我市相关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先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4.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推进责任清单进展情况,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修改情况,完善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和有关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7.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及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情况。加强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8.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和省安排部署,探索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待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后,制定实施细则。(市审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配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9.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信息公开力度。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建设市县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1.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2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待《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完成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订后,围绕减少部门利益,发挥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立法项目论证、立法出台前评估、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3.改进立法起草工作。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4.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严格落实《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的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上符合发展改革的方向,内容上体现地方特点,实施上更加明确具体,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6.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贯彻《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鞍山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49号)。严格执行“制度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满5年的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发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27.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待《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修改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实现行政复议的听证、调解和案件统一审理的制度化。(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8.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待《辽宁省行政调解办法》出台后,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9.注重人民调解工作。待《辽宁省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0.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规则。(市仲裁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1.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待省制定《关于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的若干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2.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68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33.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普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4.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一步调动创建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完善评选、复核和退出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5.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建设覆盖全市的统一法律服务平台。(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6.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待《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出台后,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63日      

 

鞍政发〔2015〕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现就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56号)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有关要求及重点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深刻认识这项重要举措的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负责,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抓好落实,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落实(辽政发〔20156号)重点工作为契机,夯实基础、健全机制、发挥职能、开拓创新,努力打造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所有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抓紧落实,重点要在制度层面上细化,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一把手要负总责。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创造性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措施符合中央精神,符合鞍山实际,符合依法治市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任务落实,要有目标、有标准、有时限、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对上述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市政府督察室要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组织重点抽查和暗访。

二、重点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结合我市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待国务院法治政府有关规划及省政府的实施规划颁布后,制定我市的法治政府发展规划。(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动态管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视省政府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情况,对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建立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待国家、省相关文件出台后,全面推进我市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含开发区)、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行政机关的事权分工。统筹推进市内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政府执行职责。(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4.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待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及时修改调整《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等方面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听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6.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规则、服务管理等作出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委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7.完善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执法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依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条块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完善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8.加强城管执法体制建设。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管,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下移执法重心,继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9.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0.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缴纳罚款方便快捷机制,全面解决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罚款、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突出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1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152号),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国家和省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同一领域行政执法文书的统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3.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关注我省《关于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制定情况,完善我市相关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先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4.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推进责任清单进展情况,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修改情况,完善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和有关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7.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及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情况。加强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8.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和省安排部署,探索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待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后,制定实施细则。(市审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配合)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9.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信息公开力度。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建设市县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1.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2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待《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完成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订后,围绕减少部门利益,发挥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立法项目论证、立法出台前评估、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3.改进立法起草工作。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4.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严格落实《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的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上符合发展改革的方向,内容上体现地方特点,实施上更加明确具体,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6.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贯彻《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鞍山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49号)。严格执行“制度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满5年的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发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27.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待《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修改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实现行政复议的听证、调解和案件统一审理的制度化。(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8.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待《辽宁省行政调解办法》出台后,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9.注重人民调解工作。待《辽宁省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0.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规则。(市仲裁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1.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待省制定《关于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的若干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2.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68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33.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普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4.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一步调动创建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完善评选、复核和退出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5.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建设覆盖全市的统一法律服务平台。(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6.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待《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出台后,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6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