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9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
发展手机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手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手机整机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手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连续设立5年。对在高新区建设的年产100万部以上整机生产企业或200万部以上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2.购置设备补贴。对生产性设备和检测性设备,按设备购入额的20%予以补贴。其中,5%由市专项资金安排,其余15%由高新区承担。

3.手机物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对在高新区内生产的手机进行三年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0.57元/台,第二年补贴0.33元/台,第三年补贴0.20元/台。

4.海外并购补贴。对经省政府认定的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按评审核定并购额的40%予以补贴。省补贴不足部分,由市专项资金和高新区各承担50%。

5.出口奖励。对出口数量较大的手机生产企业,市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6.出口退税。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月退税,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7.购买厂房优惠。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按成本8折优惠。企业自建厂房,由高新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

8.奖励企业高管。高新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三年奖励,标准为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9.设立保税仓库。高新区建立公共保税仓库,并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建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10.引进配套企业奖励。对手机生产企业引入的相关配套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由高新区给予手机生产企业100-300万元的奖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5〕9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发展手机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手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手机整机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手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连续设立5年。对在高新区建设的年产100万部以上整机生产企业或200万部以上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2.购置设备补贴。对生产性设备和检测性设备,按设备购入额的20%予以补贴。其中,5%由市专项资金安排,其余15%由高新区承担。

3.手机物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对在高新区内生产的手机进行三年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0.57元/台,第二年补贴0.33元/台,第三年补贴0.20元/台。

4.海外并购补贴。对经省政府认定的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按评审核定并购额的40%予以补贴。省补贴不足部分,由市专项资金和高新区各承担50%。

5.出口奖励。对出口数量较大的手机生产企业,市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6.出口退税。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月退税,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

7.购买厂房优惠。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按成本8折优惠。企业自建厂房,由高新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贴。

8.奖励企业高管。高新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三年奖励,标准为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9.设立保税仓库。高新区建立公共保税仓库,并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建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10.引进配套企业奖励。对手机生产企业引入的相关配套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由高新区给予手机生产企业100-300万元的奖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