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0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3.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4.取消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至所在区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

3.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城乡困难家庭财产核对体系建设工作。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7.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8.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9.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无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2.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3.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工作的管理。

4.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实施国家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工作,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拟定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考核监督,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开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处。

负责全市性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鞍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者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工作,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相关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鞍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军休经费的管理。

(六)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取暖救助等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指导开展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调整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管理市街、路、楼门牌设置安装;规范设置全市地名标志;负责门牌编码和设置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的兴办、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福利机构建设,负责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全市涉外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市际、县(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

(十二)殡葬管理处。

拟订全市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全市公墓建设,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惠民公益殡葬工作;负责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及局机关经费的日常核算,负责编报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实事办公室。

承担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鞍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市管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或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

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2.收养登记。

3.福利机构床位运行补助费的审核。

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鞍政办发〔2015〕10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3.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4.取消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至所在区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

3.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城乡困难家庭财产核对体系建设工作。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5.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7.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8.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9.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无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2.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3.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工作的管理。

4.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实施国家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工作,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拟定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考核监督,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开展民政政策研究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处。

负责全市性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鞍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者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工作,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相关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鞍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军休经费的管理。

(六)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取暖救助等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指导开展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调整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管理市街、路、楼门牌设置安装;规范设置全市地名标志;负责门牌编码和设置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的兴办、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福利机构建设,负责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全市涉外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市际、县(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

(十二)殡葬管理处。

拟订全市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全市公墓建设,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惠民公益殡葬工作;负责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及局机关经费的日常核算,负责编报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实事办公室。

承担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鞍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市管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或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

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2.收养登记。

3.福利机构床位运行补助费的审核。

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