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0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
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

(四)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涉及宗教问题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文秘、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文字综合、信息及调研等工作。负责接待外地来鞍的民族、宗教工作参观考察团组及省以上民族、宗教方面的专业会议等工作。

(二)民族经济处。

贯彻落实民族经济政策,调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申报、分配、管理、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地区补助费;组织申报、调整民品民贸企业,协调落实民品民贸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三)政法文教处。

监督检查党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朝鲜族、满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及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负责民族成份更改和回族墓地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宗教一处。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及信众,发挥积极作用;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

(五)宗教二处。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务,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及信众,发挥积极作用;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负责宗教方面的综合协调及文字工作;负责宗教法规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鞍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2.在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民族成份更改的核准。

 

 

 

鞍政办发〔2015〕10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

(四)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涉及宗教问题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文秘、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文字综合、信息及调研等工作。负责接待外地来鞍的民族、宗教工作参观考察团组及省以上民族、宗教方面的专业会议等工作。

(二)民族经济处。

贯彻落实民族经济政策,调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申报、分配、管理、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地区补助费;组织申报、调整民品民贸企业,协调落实民品民贸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三)政法文教处。

监督检查党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朝鲜族、满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及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负责民族成份更改和回族墓地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宗教一处。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及信众,发挥积极作用;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

(五)宗教二处。

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务,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及信众,发挥积极作用;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负责宗教方面的综合协调及文字工作;负责宗教法规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鞍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2.在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民族成份更改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