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24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2.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

(二)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八)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开展。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民心网投诉办理,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参与制定鞍山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技术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定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我市涉省、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负责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试生产审查,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五)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晋升和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六)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负责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拟定环境保护科研计划,指导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自愿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对全市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使用、销售、储存、处置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实施监督性监测,并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参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批(审核)。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在水体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审批。

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1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备案。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鞍政办发〔2015〕1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24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2.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

(二)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八)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开展。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民心网投诉办理,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参与制定鞍山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技术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定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我市涉省、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负责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试生产审查,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五)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晋升和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六)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负责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拟定环境保护科研计划,指导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自愿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处。

对全市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使用、销售、储存、处置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实施监督性监测,并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参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批(审核)。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在水体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审批。

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1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备案。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