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12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市住宅、非住宅、土地抵押登记)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4.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3.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4.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5.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6.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7.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8.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9.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10.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1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并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其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按规定对全市涉及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有关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接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调控监测处)。

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土地整治、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配合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战略研究和重大课题调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统计和资源利用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和本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基本数据。协调落实国土资源专项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的综合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定期组织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全市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级土地调查工作。

(七)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土地利用处。

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和划拨行为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管理、验收和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九)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矿业权复核上报和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事项,承担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年度检查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干部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铁东区分局(铁东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铁西区分局(铁西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立山区分局(立山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五)千山区分局(汤岗子新城分局、千山区国土所、汤岗子新城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鞍山市城区周边矿业权管理;负责乙类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和甲类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乙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千山区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

(十六)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千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挂牌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协议出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划拨)。

2.临时用地许可。

3.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5.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6.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新立。

3)采矿权转让。

4)采矿权延续。

5)采矿权变更。

6)采矿权注销。

7)采矿权换领补领。

8)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城市住宅。

2)非住宅。

3)土地抵押登记。

2.建设用地预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鞍政办发〔2015〕1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12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市住宅、非住宅、土地抵押登记)委托下放至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4.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

3.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

4.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

5.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6.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

7.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

8.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

9.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10.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1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并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其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按规定对全市涉及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有关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接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调控监测处)。

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土地整治、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配合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战略研究和重大课题调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统计和资源利用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和本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基本数据。协调落实国土资源专项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的综合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定期组织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全市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级土地调查工作。

(七)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土地利用处。

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和划拨行为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管理、验收和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工作。

(九)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矿业权复核上报和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事项,承担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年度检查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干部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铁东区分局(铁东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铁西区分局(铁西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立山区分局(立山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五)千山区分局(汤岗子新城分局、千山区国土所、汤岗子新城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鞍山市城区周边矿业权管理;负责乙类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和甲类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乙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千山区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

(十六)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千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及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划拨及批后监管工作。

负责辖区内地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资料整理、汇交查询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协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挂牌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协议出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划拨)。

2.临时用地许可。

3.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4.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5.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6.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新立。

3)采矿权转让。

4)采矿权延续。

5)采矿权变更。

6)采矿权注销。

7)采矿权换领补领。

8)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城市住宅。

2)非住宅。

3)土地抵押登记。

2.建设用地预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