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3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我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七)放宽投资落户条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市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要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城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设施,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推进市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扩大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及时获得补偿。推广全市新农合健康卡工程,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医保业务系统支撑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层级。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簿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完善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以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使其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针对市对下各项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在制定市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时,继续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继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改革部署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10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5〕3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我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七)放宽投资落户条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市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要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逐步探索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政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城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设施,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推进市内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扩大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覆盖面,推行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尽早实现并完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及时获得补偿。推广全市新农合健康卡工程,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婚姻、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医保业务系统支撑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层级。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簿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完善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以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使其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针对市对下各项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在制定市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时,继续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继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改革部署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10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