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主体责任

(一)编制“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稳市场、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形成鞍山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抓紧对本地区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

(二)实行房屋市场交易阶段性激励政策。

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房交会,根据市场变化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积极举办本区域房交会,并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购房补贴政策。

(三)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阶段认定标准。

20171231前,购买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住房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

1.加强网签备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2.加强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产权登记信息为主,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为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权证管理等内容。

3.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开发以网站、微信等多种途径的查询方式,提高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水平。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汤岗子新城管委会所建立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市级联网,实现市、区级的信息共享、互通互联。

4.加强房产测绘数据库建设,为网签系统、产权发证系统提供房屋面积和房屋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大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

(五)落实简政放权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要把市政府已经下放的权力落到实处。

(六)实行审批程序清单和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批准程序,简化前置条件,合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律取消。201512月底前,各部门要将确认后的程序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七)合理确定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从2016年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除2015年已开展原地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回迁安置用房项目。

(八)积极争取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组织的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

(九)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省补助资金、国开行贷款支持,用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在回购房源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具体操作方式和标准按照“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一)积极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十二)实行出租房屋租金税收优惠政策。

201571日开始,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十三)积极利用保障性房建设补贴资金市场化购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以下政策:

1.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2.由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补贴,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

(十四)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缩短办理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十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上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2.延长还款年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降低首付款比例: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

4.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

5.建立异地互认公积金缴存及工资收入证明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外异地贷款业务;

6.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7.棚改安置房和回迁安置房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的部分可全额予以公积金贷款;

8.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

3.对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取消按照购房日期前公积金余额提取90%的限制,全款购房者可以2年提取一次,但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4.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

6.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5〕1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主体责任

(一)编制“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稳市场、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形成鞍山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抓紧对本地区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

(二)实行房屋市场交易阶段性激励政策。

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房交会,根据市场变化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积极举办本区域房交会,并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购房补贴政策。

(三)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阶段认定标准。

20171231前,购买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住房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

1.加强网签备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2.加强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产权登记信息为主,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为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权证管理等内容。

3.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开发以网站、微信等多种途径的查询方式,提高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水平。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汤岗子新城管委会所建立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市级联网,实现市、区级的信息共享、互通互联。

4.加强房产测绘数据库建设,为网签系统、产权发证系统提供房屋面积和房屋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大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

(五)落实简政放权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要把市政府已经下放的权力落到实处。

(六)实行审批程序清单和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批准程序,简化前置条件,合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律取消。201512月底前,各部门要将确认后的程序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七)合理确定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从2016年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除2015年已开展原地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回迁安置用房项目。

(八)积极争取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组织的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

(九)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省补助资金、国开行贷款支持,用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在回购房源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具体操作方式和标准按照“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一)积极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十二)实行出租房屋租金税收优惠政策。

201571日开始,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十三)积极利用保障性房建设补贴资金市场化购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以下政策:

1.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2.由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补贴,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

(十四)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缩短办理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十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上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2.延长还款年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降低首付款比例: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

4.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

5.建立异地互认公积金缴存及工资收入证明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外异地贷款业务;

6.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7.棚改安置房和回迁安置房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的部分可全额予以公积金贷款;

8.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

3.对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取消按照购房日期前公积金余额提取90%的限制,全款购房者可以2年提取一次,但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4.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

6.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