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2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月30日        

 

(此文公开发布)

 

 

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按照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总结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优化流程、精简事项、提高效率、提升服务、规范中介、强化监管7项改革工作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构建便民利企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新模式,充分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2015年年底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减少到34个工作日,比原审批时限减少20个工作日;审批前置要件减少到107件,比原审批要求减少20%;核准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100%。努力打造投资审批事项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城市。

(三)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创新突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便利化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权力清单、取消权力清单和收费清单,完善项目建设重点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重新确定审查的范围和深度,实行审批服务一口制工作机制。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减少审批前置、减少审批报件、减少审批时限,推动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合并办理,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规范审批,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标准化,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规范管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的监管体系。

二、清理审批事项

(四)建立权力清单。全面清理和压减与企业投资相关的审批事项,权力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公布《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全市具有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有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12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0项。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年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五)建立取消权力清单。凡没有相应法规依据或者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审批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布《鞍山市取消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全市取消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有市交通委、市水利局2个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

三、规范审批事项

(六)修订和公布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简化和完善规划、环保、土地、住建、节能、消防、人防、气象等与项目建设相关重点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取消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和深度。修订后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投资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深入实施《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下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鞍山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暂行)》、《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年底前,研究出台《鞍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

(七)优化审批流程。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由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整合为立项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实行并联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压减项目落地、建设和验收时间。每个审批阶段设置一个牵头部门,立项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设置审批服务局的,全权负责项目审批所有事项。项目单位分阶段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同步推进,限时办结,形成高速推进、衔接贯通的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灵活办理各项审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间从32个工作日压缩至17个工作日;由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从54个工作日压缩至34个工作日。

四、精简审批事项

(八)减少立项前置。清理立项前置要件,凡是企业自主经营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事前沟通或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要件,项目备案无前置要件;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备案层级,可在项目建设地辖区内或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常规项目核准需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前置要件,重特大项目核准需再加环评作为前置要件,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鞍山市行使市级核准权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厂房,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生产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污染的,特殊行业和化工行业除外,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先进制造、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鼓励类项目,只需办理项目备案,企业提交承诺书,开工建设前其他审批事项豁免,相关部门加强豁免事项的监管。

(九)简化规划报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同级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十)简化用地审批。已经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手续与用地预审统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待其他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非单独选址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消竣工用地验收审查。

(十一)简化环评审批。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环评豁免制度;重新确定环评审批权限和环评文件类别,大幅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数量,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或行业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改为环评备案管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步受理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在环评文件批复前出具。

(十二)简化能评审批。优化节能审查标准,建立健全能评豁免制度。重新确定节能评估实施范围,减少能评报告书的数量。农田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文化事业、服务业、工业技术改造等7类项目,实施节能评估登记表管理。明确节能审查标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等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合并审查和批复。

(十三)简化稳评审批。细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重点包括需征地拆迁或移民安置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前期工作中发生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近3年内同类项目发生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他直接关系周边大多数单位和群众切实利益,可能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5类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企业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稳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不进行稳评,但在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稳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需开展稳评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合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相关事项已进行过评估审查的,不重复进行调查,直接采用其结论。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和移民安置方面的风险评价,直接采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的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方案。

(十四)简化消防审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消防手续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消防设计文件由审批变为备案抽查管理,完善抽查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推行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十五)优化招投标事项。深入实施《关于鞍山市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招投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仅需在确定承包人后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合同)备案手续。

五、规范中介管理

(十六)清理中介事项。集中清理与审批部门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力争在2015年内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逐步完成改制,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底前,公布《鞍山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十七)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依规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依规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谁委托、谁付费,不再向企业收取服务费。通过竞争选择中介评估机构,2015年建立市级评估机构名录库。

(十八)加强中介监管。不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内制定完善所属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服务保障

(十九)建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统一承载网络和应用软件,统一技术标准,市直各审批部门建立本系统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公布咨询电话、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报件范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加大力度推进项目审批数据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共享。2015年建立市级各审批部门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2016年建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与省、市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二十)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审批服务一口制。加大力度推进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审批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大厅办理,实现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下发实施《鞍山市推行行政审批一口制工作实施方案》,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口制办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批文或证照,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本部门或其他场所不再受理审批事项。对一个部门涉及多项审批事项的,由部门内部自动办理;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并联审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二十一)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下发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综合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审批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功能,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绩效考评。

(二十二)建立收费清单。公布《鞍山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收费清单(2015年版)》,明确收费事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费用一律不再收取。共有8项收费事项,包括: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费、市人防办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市水利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城建设施配套费、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市气象局的在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杜绝搭车收费,除土地出让金按阶段缴付外,其余政府性收费容缺后补,企业先提交承诺,可在施工许可证阶段统一缴付。收费清单内事项,依法、依规研究出台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2015年制定出台《鞍山市城建设施配套费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规范电力、自来水、煤气、供热等垄断行业收费。

(二十三)实行容缺后补受理。对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但次要申报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项目,申报企业先提交承诺,允许缺件受理进入审批程序。申报企业在承诺期内一次性补齐材料,未按时提供材料的,暂停相应审批进程。

七、创新审批体制

(二十四)创新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审批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开发区及开发园区贴近基层、靠近项目的优势,破解传统审批方式相互独立的瓶颈。创新审批服务管理体制,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方式,赋予开发区及开发园区基本的市级审批权限。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成立项目审批服务局,整合区内立项、土地、规划、环保、住建等所有审批职能,使审批主体由分散变集中,采取一口制办理模式。每个企业申报项目由审批服务局指定一名专职代办员负责,协调代办完成各阶段审批事项(含需上级部门批准的审批事项)。业务范围内事项,代办员负责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辅导企业、审阅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的全部材料,不同阶段互为前置的材料,不让企业重复提供。试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各县(市)区推广实施。

八、加强综合监管

(二十五)各司其责,依法监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含各开发园区)及市直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将重心从事前审批逐步转到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建立市直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市直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含各开发园区)上下联动,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二十七)依托平台、高效监管。将全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察,进行阳光审批2015年完成市本级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自动实时采集信息和同步全程监察,2016年全市各级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二十八)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下发《鞍山市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对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总责,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执行不走样。

(三十)强化制度设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解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又要注重长远。要注重制度建设,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改革的有力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

(三十一)加强协调指导。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帮助把握政策方向,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做到横向沟通,又要做到纵向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快速开展,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鞍政办发〔2015〕12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月30日        

 

(此文公开发布)

 

 

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按照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总结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优化流程、精简事项、提高效率、提升服务、规范中介、强化监管7项改革工作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构建便民利企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新模式,充分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目标。2015年年底前,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减少到34个工作日,比原审批时限减少20个工作日;审批前置要件减少到107件,比原审批要求减少20%;核准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100%。努力打造投资审批事项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城市。

(三)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创新突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构建便利化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权力清单、取消权力清单和收费清单,完善项目建设重点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重新确定审查的范围和深度,实行审批服务一口制工作机制。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减少审批前置、减少审批报件、减少审批时限,推动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合并办理,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规范审批,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标准化,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规范管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互联互通的监管体系。

二、清理审批事项

(四)建立权力清单。全面清理和压减与企业投资相关的审批事项,权力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公布《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全市具有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有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12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0项。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年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五)建立取消权力清单。凡没有相应法规依据或者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审批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布《鞍山市取消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版)》,全市取消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有市交通委、市水利局2个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

三、规范审批事项

(六)修订和公布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简化和完善规划、环保、土地、住建、节能、消防、人防、气象等与项目建设相关重点环节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取消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和深度。修订后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投资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深入实施《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下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鞍山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暂行)》、《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年底前,研究出台《鞍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

(七)优化审批流程。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由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整合为立项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实行并联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压减项目落地、建设和验收时间。每个审批阶段设置一个牵头部门,立项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设置审批服务局的,全权负责项目审批所有事项。项目单位分阶段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同步推进,限时办结,形成高速推进、衔接贯通的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灵活办理各项审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间从32个工作日压缩至17个工作日;由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从54个工作日压缩至34个工作日。

四、精简审批事项

(八)减少立项前置。清理立项前置要件,凡是企业自主经营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事前沟通或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要件,项目备案无前置要件;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备案层级,可在项目建设地辖区内或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常规项目核准需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前置要件,重特大项目核准需再加环评作为前置要件,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鞍山市行使市级核准权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厂房,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生产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污染的,特殊行业和化工行业除外,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先进制造、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鼓励类项目,只需办理项目备案,企业提交承诺书,开工建设前其他审批事项豁免,相关部门加强豁免事项的监管。

(九)简化规划报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同级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十)简化用地审批。已经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手续与用地预审统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待其他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非单独选址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消竣工用地验收审查。

(十一)简化环评审批。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环评豁免制度;重新确定环评审批权限和环评文件类别,大幅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数量,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或行业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改为环评备案管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步受理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在环评文件批复前出具。

(十二)简化能评审批。优化节能审查标准,建立健全能评豁免制度。重新确定节能评估实施范围,减少能评报告书的数量。农田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文化事业、服务业、工业技术改造等7类项目,实施节能评估登记表管理。明确节能审查标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等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合并审查和批复。

(十三)简化稳评审批。细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重点包括需征地拆迁或移民安置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前期工作中发生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近3年内同类项目发生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他直接关系周边大多数单位和群众切实利益,可能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5类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企业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稳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不进行稳评,但在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稳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需开展稳评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合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相关事项已进行过评估审查的,不重复进行调查,直接采用其结论。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和移民安置方面的风险评价,直接采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的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方案。

(十四)简化消防审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消防手续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消防设计文件由审批变为备案抽查管理,完善抽查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推行项目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十五)优化招投标事项。深入实施《关于鞍山市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招投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仅需在确定承包人后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合同)备案手续。

五、规范中介管理

(十六)清理中介事项。集中清理与审批部门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力争在2015年内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逐步完成改制,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底前,公布《鞍山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十七)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依规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依规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谁委托、谁付费,不再向企业收取服务费。通过竞争选择中介评估机构,2015年建立市级评估机构名录库。

(十八)加强中介监管。不断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内制定完善所属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服务保障

(十九)建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统一承载网络和应用软件,统一技术标准,市直各审批部门建立本系统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公布咨询电话、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报件范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加大力度推进项目审批数据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共享。2015年建立市级各审批部门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2016年建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与省、市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二十)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审批服务一口制。加大力度推进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审批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大厅办理,实现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下发实施《鞍山市推行行政审批一口制工作实施方案》,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口制办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批文或证照,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本部门或其他场所不再受理审批事项。对一个部门涉及多项审批事项的,由部门内部自动办理;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并联审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二十一)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下发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综合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审批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功能,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绩效考评。

(二十二)建立收费清单。公布《鞍山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收费清单(2015年版)》,明确收费事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清单外的费用一律不再收取。共有8项收费事项,包括: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费、市人防办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市水利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城建设施配套费、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市气象局的在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杜绝搭车收费,除土地出让金按阶段缴付外,其余政府性收费容缺后补,企业先提交承诺,可在施工许可证阶段统一缴付。收费清单内事项,依法、依规研究出台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2015年制定出台《鞍山市城建设施配套费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规范电力、自来水、煤气、供热等垄断行业收费。

(二十三)实行容缺后补受理。对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但次要申报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项目,申报企业先提交承诺,允许缺件受理进入审批程序。申报企业在承诺期内一次性补齐材料,未按时提供材料的,暂停相应审批进程。

七、创新审批体制

(二十四)创新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审批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开发区及开发园区贴近基层、靠近项目的优势,破解传统审批方式相互独立的瓶颈。创新审批服务管理体制,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方式,赋予开发区及开发园区基本的市级审批权限。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开发区及各开发园区成立项目审批服务局,整合区内立项、土地、规划、环保、住建等所有审批职能,使审批主体由分散变集中,采取一口制办理模式。每个企业申报项目由审批服务局指定一名专职代办员负责,协调代办完成各阶段审批事项(含需上级部门批准的审批事项)。业务范围内事项,代办员负责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辅导企业、审阅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的全部材料,不同阶段互为前置的材料,不让企业重复提供。试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各县(市)区推广实施。

八、加强综合监管

(二十五)各司其责,依法监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含各开发园区)及市直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将重心从事前审批逐步转到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建立市直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市直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含各开发园区)上下联动,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二十七)依托平台、高效监管。将全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察,进行阳光审批2015年完成市本级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自动实时采集信息和同步全程监察,2016年全市各级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二十八)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下发《鞍山市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对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总责,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执行不走样。

(三十)强化制度设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解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又要注重长远。要注重制度建设,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改革的有力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

(三十一)加强协调指导。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帮助把握政策方向,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做到横向沟通,又要做到纵向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快速开展,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