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鞍山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鞍山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鞍山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 称 时代 地 址
1 保安寺 明 代 海城厝石山公园
2 惜字塔 清 代 海城厝石山公园
3 靖安祠 民 国 海城厝石山公园
4 去思亭 民 国 海城厝石山公园
5 清真寺 清 代 岫岩县城
6 西鞍山古矿洞遗址 辽代 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