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鞍山市审计局 局长 刘依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鞍山市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市审计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领域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落实情况、“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审计,努力为促进鞍山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鞍山市审计局对2014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主要审计了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情况,部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如下:
一、市本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鞍山市财政局组织的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2014年,市财政部门在组织市本级预算工作中,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责,不断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工作,在经济运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积极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保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促进鞍山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但在部分资金的分配使用方面,部门财政资金控制方面,一些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预算编报方面的问题
预算编报内容不完整。2014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的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收入补助资金)116.76亿元,预算支出中的政府采购资金支出2.58亿元未编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二)超范围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问题
1.超范围安排农业资金2500万元。2014年市财政用“农业专项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资金安排台安县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1000万元;用“其他农业支出”资金安排“辽河生态文明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资金1500万元。以上支出不属于农业资金使用范围。
2.超范围安排预备费10982万元。2014年的预备费支出中,安排用于民航航线补贴及运营维修费用、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奖励、中直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励等64笔资金共计10982万元,超出了预备费特定的支出范围。
(三)未按预算核拨环保专项资金4134万元
2014年市人大批准的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中,预算安排“排污费”专项资金9000万元。预算执行中实际安排资金4866万元,尚有4134万元资金未做支出安排。
(四)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批复奖励资金403.75万元。2014年市财政“预备费”项目中分别列支奖励中直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金208.75万元;奖励人社局、地税局等单位及各县(市)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资金195万元。
2.基层财政部门改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向。2014年2月,省财政厅下达《台安县彩涂板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辽财指企〔2014〕78号)5000万元,要求用于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同月,市财政局分别从农业资金拨付1000万元、其他资源勘探资金拨付2000万元、科学技术资金拨付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要求台安县“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和园区项目建设”。经审计,台安县财政局将以上资金的4000万元拨付给“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剩余的5000万元滞留在县财政未下拨。经审计核实,该企业将1500万元财政拨款用于建设厂房和设备购置,剩余的2500万元存在企业暂未使用,以上做法改变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3.项目进展缓慢,造成财政资金闲置。2013年7月,市财政局拨付给台安县“辽河文化旅游区”建设资金750万元;2014年8月,市财政局向该项目拨付“花卉种植”专项资金200万元,共计950万元。经审计,截至2015年4月,该项目共使用资金285万元,其中,项目建设资金使用276万元,“花卉种植”资金使用9万元,其余665万元滞留在县财政。
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
(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在对市财政局2014年下达的“第二批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鞍财指流〔2014〕754号)申报资料审计及延伸有关项目单位审计中发现,在已批准的22个项目4295万元支持资金中,有10个项目2100万元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主要问题是:
1.准备不充分,申报后停办项目5项,补助资金900万元。主要有:“海城牛庄古城改造项目”,批复资金500万元;鞍山嘉豪公司“印刷设备升级改造项目”,批复资金100万元;“岫岩数字电影项目”,批复资金100万元;“百部新城乡数字电影项目”,批复资金100万元;“对桩石影视基地项目”,批复资金100万元。
2.提供不真实申报资料项目2项,补助资金100万元。主要有:“台安县西平果蔬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批复资金50万元; “台安县辽河蔬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批复资金50万元。上述2个项目存在会计报表、资金来源不真实的问题。
3.不符合建设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3项,补助资金1100万元。主要有:“千山区盛唐国际·御汤泉养生度假村项目”,批复资金500万元;“南台国际箱包城项目”,批复资金500万元; “鞍山城市印象馆项目”,批复资金100万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财政资金管理方面问题
部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结存量过大。经抽查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单位上报给市财政局的2014年决算报表发现,以上预算单位2014年末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结余36173万元,其中,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23679万元,2014年当年结余资金12494万元,连续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情况。同时,以上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尚有结存资金6891万元。9个预算单位中,鞍山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19574万元,银行存款余额1708万元;鞍山市公安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6366万元,银行存款余额1125万元;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3254万元,银行存款余额761万元;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2354万元,银行存款余额307万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1716万元,银行存款余额300万元;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1376万元,银行存款余额1105万元;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行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768万元,银行存款余额970万元;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476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39万元;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末财政授权结余资金287万元,银行存款余额373万元。以上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七)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社保资金拨付过程没有形成有效控制。部分社保资金的拨付管理中,存在以社保专户拨款审批单替代具体预算拨款指标文件的问题,造成预算管理系统不能全面反映社保资金的具体安排情况,削弱了国库系统对具体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2.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的范围界定不具体。现行市本级项目预算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市财政局印发的《鞍山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鞍财预〔2012〕191号)执行。经检查,该办法对项目支出范围规定不够具体,如“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计划”。没有明确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中“重叠”支出内容的支出标准和预算要求,在指导项目预算编制细化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共对市本级所属8个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结合2014年以来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汇总分析了18个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预算执行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及时、不完整
一些单位没有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及时、不完整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符。市技师学院在迁入新校址和院校合并中,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和报废手续,截止2014年,1985万元固定资产尚未及时入账。二是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形成“呆死账”。如市委党校2000年以前的“其他应收款”达36万元。三是专项资金未实行单独核算,不能反映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市文联连续2年合计收到专项资金131万元,市社科联连续4年合计收到专项资金229万元,均未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单独核算,不能清楚反映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存在
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没有严格遵守预算法,预算执行工作缺乏刚性约束。一是预算编报不实,存在多报预算问题。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在2010年至2011年预算编报中,多报“非低保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造成专项资金收支不实,200万元财政资金长期在部门沉淀。二是隐瞒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千山风景区管委会2012年至2013年6月,隐瞒收取的网点承包费等收入854万元;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连续4年坐支应上缴的老年公寓租金收入110万元,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三是挤占财政专项资金。市畜牧兽医局连续3年将日常经费支出列入专项资金,挤占专项资金85.5万元;截止2013年11月市旅游局将577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与经费混用。
以上问题,市审计局已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整改。
三、经济和社会事业、民生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依据市委、市政府对2014年鞍山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省审计工作要求,市审计局在安排201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对3项经济和社会事业、民生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
(一)环保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为了加强环保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市审计局开展了对排污费资金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2014年市环保局共收取排污费12049万元,环保部门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审计中也发现环保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专项资金结余过大。2014年12月,市环保局系统及所属排污费使用单位共结存排污费资金10269万元。其中,2012年结存的排污费资金6274万元、2013年结存220万元、2014年结存377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还结存2014年以前省“大浑太”专项资金6548万元,形成财政资金沉淀。
2.部分单位欠缴、漏缴排污费2619.5万元。经审计抽查,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鞍山市供热总公司(原千峰供暖公司)截至2014年底共欠缴排污费2404.7万元;审计抽查了鞍山紫竹科技型钢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2012-2014年应缴排污费情况,发现存在申报排污量与实际情况不符,漏缴排污费问题。其中6个单位共漏缴排污费214.8万元。
3.部分县区环保资金下拨不及时。其中,海城市财政局滞留排污费资金100万元,岫岩县财政局滞留160万元,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滞留32万元。
4.其他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计中发现“盛仕豪庭住宅小区”项目、“皇冠一品一期”项目2013年经市发改委批复,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5亿元调整至7.8亿元、4亿元调整至6.36亿元,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后的环境影响评估,影响了环境监控及排污费的收缴。
以上问题,市审计局已要求环保部门收缴、催缴排污单位欠缴、漏缴的排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及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计情况
为促进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市审计局对2014年全市各级残联安排使用的“保障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实际效果。审计结果表明,2014年全市各级残联共安排使用“保障金”1823万元,直接用于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方面的支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审计也发现,“保障金”在使用管理中仍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主要有:
1.扩大“保障金”开支范围。市残联2014年以“保障金”补充经费支出132.6万元,该单位机构编制22人,人均每年补充经费6万元。超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支出范围。
2.部分扶持资金没有制定分配标准。目前,我市各级残联发放的种养殖扶持资金和公益岗位补贴没有分配标准。由于扶持资金有限,资金使用达不到全覆盖,如果扶持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不能在阳光下操作,容易造成资金分配不公平,导致不稳定问题发生。
3.个别村干部利用权力为亲属多分扶贫物资。经审计,2014年4月台安县桓洞镇东西长村原支部书记雷某违反规定标准,在分配县残联放发的扶贫化肥工作中,利用权力多分给其哥哥(残疾人)化肥46袋,价值5980元。
(三)2014年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部分项目的审计调查情况
为推进民生工作,市审计局结合2014年预算审计工作,选取了部分当年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项目,以资金使用为主线,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项目为:新建、扩建20所农村敬老院项目;新建、扩建10所公办幼儿园项目;新增200辆新能源公交车、更新候车亭项目。
调查结果表明:2014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市委1号文件印发了《鞍山市2014年为城乡群众办20件实事工作方案》,各责任主体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通过实施惠民工程,扩大了农村养老院、幼儿园的容量,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方便了市民出行和城乡交流。同时,审计中也发现,个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完成不均衡、资金拨付不及时、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没有全部完成。截至审计时,新建、扩建敬老院项目,计划20所,实际实施23所,完成17所;新建、扩建10所公办幼儿园项目,其中1所幼儿园建成后转变用途改为中学,3所幼儿园主体已完工但尚未装修使用;更新200组候车厅项目尚有80组没有施工。二是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顺畅。在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和候车亭建设项目实施中,存在主体责任部门与具体实施部门、承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顺畅,影响了项目推进的情况。三是有的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2014年敬老院改扩建项目资金下拨比例过低,海城市下拨资金36.6%、台安县下拨资金62.5%、岫岩县下拨资金58.5%。四是个别项目相关程序不完备。截至审计时,城区更新200个新型候车亭项目尚未与买受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农村客运候车亭新建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问题,市审计局已要求各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建议市政府加强2015年为群众办实事项目的督查力度,在资金安排上量力而行,适当增加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按资金保障主体、项目实施主体、监督检查主体明确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保证“办实事”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审计建议
针对以上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已建议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增强财政预算约束力,注重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职能部门责任,通过法制化、制度化手段,提高财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