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为出发点,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弥补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多赢。

2.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化解问题,减少环节,强化监管,按照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的要求,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四)总体目标。力争到2016年3月末,提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在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且环境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集中工业区中的项目,环境现状评估从简。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做好企业关闭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遗留环境问题。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于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应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4日—15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企业自查申报和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彻底摸清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二)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1月16日—31日)。

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对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2月1日—3月31日)。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工作总结(2016年4月1日—10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告市政府,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一把手负总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由赵余富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本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项目明确整顿意见、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鉴定项目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现状监测、现状评估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全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应对机制。要建立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应对机制,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应对相关问题,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咨询、项目个案处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应对,做到及时研究、及时决策、及时落实解决。

 

附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附件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0《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

 

鞍政办发〔2015〕1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为出发点,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弥补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多赢。

2.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化解问题,减少环节,强化监管,按照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的要求,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四)总体目标。力争到2016年3月末,提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在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且环境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集中工业区中的项目,环境现状评估从简。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做好企业关闭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遗留环境问题。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于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应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4日—15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企业自查申报和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彻底摸清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二)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1月16日—31日)。

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对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2月1日—3月31日)。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工作总结(2016年4月1日—10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告市政府,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一把手负总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由赵余富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本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项目明确整顿意见、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鉴定项目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现状监测、现状评估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全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应对机制。要建立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应对机制,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应对相关问题,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咨询、项目个案处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应对,做到及时研究、及时决策、及时落实解决。

 

附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附件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0《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