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
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

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鞍山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由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排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

1.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告设施等宣传渠道,对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意义和目的宣传报道。

3.组建多个调查小组,对全市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排,建立违法建筑台账。

第二阶段:控制新增,鼓励自拆阶段(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

1.按照疏堵结合、管控结合的工作思路,确保新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力求当事人认识错误行为,主动接受处罚,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组织力量,集中依法强制拆除阶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1.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接受处罚或自拆的,组织力量集中依法强制拆除。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由领导小组牵头做好计划安排,先难后易,分期分批逐步拆除。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总结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探寻查违工作规律,完善查违工作长效体系,建立一套联动管控机制,制定一套快速查处流程,最终形成查处违法建设“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的长效运行机制。真正做到防范有力、发现及时、处置迅速,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六、整治具体措施

(1)201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

(2)2015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建筑,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内容进行查处,具体措施如下:

对影响他人、群众举报和不符合建筑风貌的要予以拆除。

对在不影响其他相关利益人和不损害建筑风貌的,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业主,要依法强制拆除或从重处罚。

对拒不配合的违法业主,采取冻结房屋产权的办法,即:对未取得产权的不予登记办理产权;对已取得产权证的业主,采取冻结它项权利(交易、抵押、转让、赠与、继承等)。同时暂停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服务。

七、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整治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过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违法建筑查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报纸有版面、电视有形象、广播有声音”。

市维稳办: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群众上访,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及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限制所属当事人产权登记。即:对未取得产权的不予登记办理产权;对已取得产权证的业主,采取冻结它项权利(交易、抵押、转让、赠与、继承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配合执法部门停止为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服务。督促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的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协助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提供建筑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历史资料,为违法建筑认定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做出处理。

市消防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鞍山供电公司:负责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业主,停止其电力设施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求各级部门领导为整治违法建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要全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严肃纪律。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违法建筑查处整治过程中,对在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纪检部门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各项工作到位,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长效管理,巩固成果。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后,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不断提升市容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附件: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赵余富  副市长

副组长:柳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员:赵    市委宣传部互联网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王力封  市信访局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宝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增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亚坤  市维稳办副主任

        霍庆久  铁东区副区长

        王鹏林  铁西区副区长

            立山区副区长

        董春安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雷雨忠  经济开发区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海涛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李友红  鞍山市供电公司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  季(兼)。

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

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鞍山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由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排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

1.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告设施等宣传渠道,对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意义和目的宣传报道。

3.组建多个调查小组,对全市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排,建立违法建筑台账。

第二阶段:控制新增,鼓励自拆阶段(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

1.按照疏堵结合、管控结合的工作思路,确保新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力求当事人认识错误行为,主动接受处罚,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组织力量,集中依法强制拆除阶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1.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接受处罚或自拆的,组织力量集中依法强制拆除。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由领导小组牵头做好计划安排,先难后易,分期分批逐步拆除。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总结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探寻查违工作规律,完善查违工作长效体系,建立一套联动管控机制,制定一套快速查处流程,最终形成查处违法建设“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的长效运行机制。真正做到防范有力、发现及时、处置迅速,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六、整治具体措施

(1)201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

(2)2015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建筑,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内容进行查处,具体措施如下:

对影响他人、群众举报和不符合建筑风貌的要予以拆除。

对在不影响其他相关利益人和不损害建筑风貌的,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业主,要依法强制拆除或从重处罚。

对拒不配合的违法业主,采取冻结房屋产权的办法,即:对未取得产权的不予登记办理产权;对已取得产权证的业主,采取冻结它项权利(交易、抵押、转让、赠与、继承等)。同时暂停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服务。

七、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整治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通过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违法建筑查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报纸有版面、电视有形象、广播有声音”。

市维稳办: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群众上访,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及稳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限制所属当事人产权登记。即:对未取得产权的不予登记办理产权;对已取得产权证的业主,采取冻结它项权利(交易、抵押、转让、赠与、继承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配合执法部门停止为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服务。督促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的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协助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提供建筑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历史资料,为违法建筑认定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做出处理。

市消防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鞍山供电公司:负责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业主,停止其电力设施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求各级部门领导为整治违法建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要全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严肃纪律。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违法建筑查处整治过程中,对在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纪检部门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各项工作到位,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长效管理,巩固成果。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后,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不断提升市容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附件: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赵余富  副市长

副组长:柳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员:赵    市委宣传部互联网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王力封  市信访局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宝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增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亚坤  市维稳办副主任

        霍庆久  铁东区副区长

        王鹏林  铁西区副区长

            立山区副区长

        董春安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雷雨忠  经济开发区委会副主任

        高胜群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海涛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李友红  鞍山市供电公司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  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