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13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工作,推进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目标任务

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通过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的实施,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整合资源,加强联动。按照市本级人民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分工要求进行网格划分,增强环境监管部门间联动,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落实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境监管职责,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执法部门将执法力量下沉到网格内,指导、督促环保网格监督员落实监管职责。

(三)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具体落实的机制。明确网格责任人员监管职责与工作程序,建立巡查发现问题、分类分级处理和及时上报反馈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网格,问题解决在网格。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强化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指挥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和考评,建立督查与稽查考核机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监管工作责任落地。

四、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定。

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监管体制。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1.一级网格:在市本级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本级人民政府。

2.二级网格: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三级网格: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合本级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3.三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合本级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指导和监督本级有关部门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建立辖区污染源档案并动态更新,了解辖区污染源排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普查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行为,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三)网格运行。

1.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污染源、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环境监管纳入网格化监管系统,并将职责落实到具体网格中;梳理网格化环境监管事项和管理标准,将有关内容纳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标准中,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专职环保机构。

(二)环保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1.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负责放射源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工作、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处置、拆解固体废物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4.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5.负责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发展改革部门。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四)经信部门。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依规组织技术鉴定,并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停产决定后,协调电力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的生产用电实施断电。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和道路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七)农业部门。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八)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卫计部门。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十)海关部门。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执法检查。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查处非法挖沙。

(十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环保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根据政府决定关闭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十五)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和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加工行业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各地划定网格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相关职能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级网格实际,做好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培训。提高环境监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和依法行政的廉政意识,以适应新时期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严格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鞍政办发〔2015〕13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工作,推进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目标任务

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通过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的实施,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整合资源,加强联动。按照市本级人民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分工要求进行网格划分,增强环境监管部门间联动,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落实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境监管职责,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执法部门将执法力量下沉到网格内,指导、督促环保网格监督员落实监管职责。

(三)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具体落实的机制。明确网格责任人员监管职责与工作程序,建立巡查发现问题、分类分级处理和及时上报反馈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网格,问题解决在网格。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强化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指挥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和考评,建立督查与稽查考核机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监管工作责任落地。

四、工作内容

(一)网格划定。

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监管体制。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1.一级网格:在市本级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本级人民政府。

2.二级网格: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三级网格: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合本级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3.三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合本级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指导和监督本级有关部门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建立辖区污染源档案并动态更新,了解辖区污染源排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普查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行为,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三)网格运行。

1.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污染源、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环境监管纳入网格化监管系统,并将职责落实到具体网格中;梳理网格化环境监管事项和管理标准,将有关内容纳入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标准中,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专职环保机构。

(二)环保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1.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负责放射源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工作、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处置、拆解固体废物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4.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5.负责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发展改革部门。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四)经信部门。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依规组织技术鉴定,并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停产决定后,协调电力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的生产用电实施断电。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和道路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七)农业部门。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八)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卫计部门。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十)海关部门。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执法检查。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查处非法挖沙。

(十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环保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根据政府决定关闭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十五)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和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加工行业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各地划定网格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相关职能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级网格实际,做好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培训。提高环境监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和依法行政的廉政意识,以适应新时期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严格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