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pdf

鞍政发〔2015〕4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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