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6〕5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附件:【已废止】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6〕50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附件:【已废止】鞍山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