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6〕5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包括中、省直机关在我市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执法行为。

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年6月底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项目清单。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严格管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是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实施,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事项、依据、时限、方式等内容;对开发园区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进行。二是省、市、县(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在每年年底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对2015年的备案工作进行及时梳理完善。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企业意见反馈、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确定本地区的重大处罚标准,涉企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法制部门要完善受理及审查的相关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市政府也将进一步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绩效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裁量指导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原有的行政裁量指导标准重新梳理,已确立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没有确立标准的要及时确立,8月底前拿出裁量标准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本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并体现在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及文书案卷当中。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服务指南、指导手册等实物便于查看。(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大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文书,开展案卷评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于8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工作,9月份市政府法制办将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抽查。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按省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试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在本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公安、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相关部门下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要逐步开展。(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1.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制定便民利企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机关门户网站、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推行权力清单。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编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理时限承诺、编制服务指南、审批受理单等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5.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30日内建立和实施具体监管措施。(市编委办牵头,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6.规范中介服务。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7.要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政府和执法部门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8.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制度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9.政务活动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本次检查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下旬至6下旬,市政府部署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任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从7月上旬至9月下旬,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并进行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阶段:从10月上旬至10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具体方式如下:

到各地区、各部门明察暗访,走访企业,查阅有关原始工作记录,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听取省、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特邀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以打分的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对没有按规定完成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扣分;对工作经验被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加分。市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各项工作。

第四阶段:从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迎接并配合省检查组来鞍检查。

第五阶段:根据省检查组检查反馈情况及市检查组的评分情况综合排出名次并进行通报,作为法治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附件

 

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5号)

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

8.《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

9.《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9号)

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1号)

11.《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鞍推法发〔20142号)

 

 

鞍政办发〔2016〕5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包括中、省直机关在我市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执法行为。

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年6月底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项目清单。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严格管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是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实施,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事项、依据、时限、方式等内容;对开发园区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进行。二是省、市、县(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在每年年底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对2015年的备案工作进行及时梳理完善。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企业意见反馈、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确定本地区的重大处罚标准,涉企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法制部门要完善受理及审查的相关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市政府也将进一步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绩效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裁量指导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原有的行政裁量指导标准重新梳理,已确立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没有确立标准的要及时确立,8月底前拿出裁量标准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本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并体现在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及文书案卷当中。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服务指南、指导手册等实物便于查看。(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大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文书,开展案卷评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于8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工作,9月份市政府法制办将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抽查。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按省要求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试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在本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公安、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相关部门下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要逐步开展。(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1.行政执法机关要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制定便民利企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机关门户网站、政府公共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推行权力清单。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编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理时限承诺、编制服务指南、审批受理单等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5.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30日内建立和实施具体监管措施。(市编委办牵头,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6.规范中介服务。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7.要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政府和执法部门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8.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制度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9.政务活动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本次检查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下旬至6下旬,市政府部署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任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从7月上旬至9月下旬,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并进行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阶段:从10月上旬至10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具体方式如下:

到各地区、各部门明察暗访,走访企业,查阅有关原始工作记录,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听取省、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特邀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以打分的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对没有按规定完成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扣分;对工作经验被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加分。市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各项工作。

第四阶段:从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迎接并配合省检查组来鞍检查。

第五阶段:根据省检查组检查反馈情况及市检查组的评分情况综合排出名次并进行通报,作为法治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附件

 

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涉及的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5号)

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

8.《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

9.《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9号)

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1号)

11.《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鞍推法发〔2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