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6〕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鞍山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计划投资65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43座,新增线路长度超过2000千米。通过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使电网网架更加坚强、供电能力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进一步提升,为促进鞍山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涉及林业审批手续办理时,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政府承诺函》、《管委会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省政府已计划调整省电网建设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未出台前,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时,原则上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发〔2015〕46号)标准执行,对2016年以前批复的电网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适当参照原标准执行。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涉及资金问题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或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鞍山广播电视台、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负责牵头电网规划及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问题,推进电网项目建设;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客户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核准工作,指导鞍山地区“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纳入鞍山市“十三五”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负责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3.市公安局职责。负责严厉打击破坏电网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指导电网建设项目预选址工作,适时核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审批权限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施工的手续办理及审批工作。

5.市规划局职责。负责电网建设项目预选址工作,负责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方案图,适时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用地和电力线路廊道等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适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拨用地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组卷审批和向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土地组卷报批手续,适时核发土地使用证等工作。

7.市环保局职责。负责跨区域的10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适时向省环保厅申报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跨市的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评验收等工作。

8.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办理电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9.市交通委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两侧线路施工协调,以及跨越道路施工审批等相关工作。

10.市水利局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跨越河流的线路施工协调,以及跨越河道施工审批等相关工作。

11.市消防局职责。依法办理全市新建变电站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

12.市信访局职责。负责电网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13.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职责。协同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适时开展本地区电网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土地使用、临时占地、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核量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合理补偿方案;负责用地指标办理,为电网建设项目提供净地;负责做好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将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线路走廊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做好项目核准及开工前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征地、动迁以及施工受阻等问题;做好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定期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本地区电力需求项目信息,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报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立项。

14.国网鞍山供电公司职责。根据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鞍山市电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可研立项、核准、征地补偿等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积极向上争取电网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负责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投入运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调整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加强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指导,研究解决全市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调整和完善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地区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会,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重大事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施工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按月向领导小组报送全市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具体问题。

(三)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并将责任状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日常督查,促进电网建设相关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鞍山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世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安忠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长青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丹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王安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高向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高升山 市交通委副主任

        孙巨博 市公安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彬彬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保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于  涛 市规划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士凯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宝章 市气象局副局长

        闻  然 海城市代市长

        朱德义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王  凯 铁东区代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副区长

        马培钢 立山区代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区长

        贾清瑞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郑继中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张  涛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总经理

        唐开群 鞍山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孙炜明(兼)。

鞍政办发〔2016〕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鞍山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计划投资65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43座,新增线路长度超过2000千米。通过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使电网网架更加坚强、供电能力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进一步提升,为促进鞍山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涉及林业审批手续办理时,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政府承诺函》、《管委会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省政府已计划调整省电网建设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未出台前,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时,原则上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发〔2015〕46号)标准执行,对2016年以前批复的电网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适当参照原标准执行。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涉及资金问题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或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鞍山广播电视台、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负责牵头电网规划及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问题,推进电网项目建设;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客户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核准工作,指导鞍山地区“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纳入鞍山市“十三五”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负责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3.市公安局职责。负责严厉打击破坏电网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指导电网建设项目预选址工作,适时核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审批权限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施工的手续办理及审批工作。

5.市规划局职责。负责电网建设项目预选址工作,负责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方案图,适时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用地和电力线路廊道等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适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拨用地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组卷审批和向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土地组卷报批手续,适时核发土地使用证等工作。

7.市环保局职责。负责跨区域的10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适时向省环保厅申报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跨市的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评验收等工作。

8.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办理电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9.市交通委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两侧线路施工协调,以及跨越道路施工审批等相关工作。

10.市水利局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跨越河流的线路施工协调,以及跨越河道施工审批等相关工作。

11.市消防局职责。依法办理全市新建变电站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

12.市信访局职责。负责电网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13.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职责。协同国网鞍山供电公司适时开展本地区电网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土地使用、临时占地、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核量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合理补偿方案;负责用地指标办理,为电网建设项目提供净地;负责做好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将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线路走廊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做好项目核准及开工前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征地、动迁以及施工受阻等问题;做好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定期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本地区电力需求项目信息,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报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网鞍山供电公司申请立项。

14.国网鞍山供电公司职责。根据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鞍山市电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可研立项、核准、征地补偿等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积极向上争取电网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负责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投入运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调整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加强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指导,研究解决全市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调整和完善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地区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会,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重大事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施工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按月向领导小组报送全市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具体问题。

(三)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并将责任状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日常督查,促进电网建设相关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鞍山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世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安忠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长青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丹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王安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高向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高升山 市交通委副主任

        孙巨博 市公安局副局长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彬彬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保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于  涛 市规划局副局长

        盛常顺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士凯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宝章 市气象局副局长

        闻  然 海城市代市长

        朱德义 台安县县长

        岫岩县政府主要领导

        王  凯 铁东区代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副区长

        马培钢 立山区代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区长

        贾清瑞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郑继中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范静国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张  涛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总经理

        唐开群 鞍山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孙炜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