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6〕6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促进鞍山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转变粗放式畜禽养殖方式,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禁则禁。

坚持责任明确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污染严重的散养密集区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谁养殖、谁治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利,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全过程确保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还田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精神,20166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等。禁养区总面积为70153.6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58%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鞍山市西郊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以西郊水源水井(17眼)取水口50米半径范围内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13.3公顷。

2.海城响堂和中央堡供水水源地畜禽禁养区(拦河水源水源地)。拦河水源为潜水地下水源,以取水井为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现用水井27眼,面积为21.2公顷;以水井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300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321.2公顷。

3.西柳自来水公司和南台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禁养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4.7公顷;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75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79.7公顷。

4.台安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禁养区。水源地畜禽禁养区共有水井9眼。1-3号水井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区域和4-9号水井以自来水公司围墙为界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9.5公顷。

5.台安县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禁养区。以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每眼水井为中心半径30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52.7公顷。

6.辽河石油勘探局供水公司台安水厂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台安水厂水源共有水井26眼,以该水源地30米半径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以供水厂围墙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为水源站一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22.6公顷。

7.岫岩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树地村共有水井3眼。以水井500米半径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2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5911公顷。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千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根据建设部文件《关于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批复》(〔90〕建城字第502号)精神,划定其畜禽禁养区面积为7200公顷。

2.药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药山、五龙山、望儿山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辽政〔1996136号)精神,划定其畜禽禁养区面积为5000公顷。

(三)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九龙川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34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6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60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000公顷。

2.海城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33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795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389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4060公顷。

3.鞍山大麦科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719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89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53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360公顷。

4.台安县辽河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辽河保护区总面积为9473.2公顷,境内河段长70公里,辽河保护区台安县段的全境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9473.2公顷。

5.台安县西平林场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4075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355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691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867公顷。

6.岫岩龙潭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463.8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3035.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113.8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922公顷。

7.岫岩清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43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3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100公顷。

(四)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市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海城市城区及所属的南台镇、牛庄镇、牌楼镇、腾鳌镇、西柳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0629公顷。

2.台安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台安县城区及所属的13个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567公顷。

3.岫岩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岫岩县城区及所属的21个乡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707.59公顷。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畜禽禁养区。

1.依法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安全的底线区域为畜禽禁养区,待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完成后,畜禽禁养区的范围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及时调整

2.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的需要保护的区域,属于畜禽禁养区。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件》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另行联合印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禁养区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区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禁养区村、镇规划编制以及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农委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禁养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禁养区土地规划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适时开展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

二是严格监管,严防污染。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关停或责令搬迁,同时,要制定关闭、搬迁和整治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并要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三是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畜牧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倡导生态养殖,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种养生态平衡,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粪污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附件: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余富  副市长

副组长:王  伟  市环保局局长

        陈毅菲  市农委主任

成  员:欧阳宏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吴建飞  市农委副主任

        金大庆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  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孟  飞  市水利局副局长

        孔  伟  海城市市长助理

        高  伟  台安县副县级干部

        高海莹  岫岩县副县长

        周丹东  铁东区城南新城管委会主任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国华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红权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鞍政办发〔2016〕6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促进鞍山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转变粗放式畜禽养殖方式,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禁则禁。

坚持责任明确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污染严重的散养密集区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谁养殖、谁治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利,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全过程确保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还田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精神,20166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等。禁养区总面积为70153.6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58%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鞍山市西郊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以西郊水源水井(17眼)取水口50米半径范围内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13.3公顷。

2.海城响堂和中央堡供水水源地畜禽禁养区(拦河水源水源地)。拦河水源为潜水地下水源,以取水井为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现用水井27眼,面积为21.2公顷;以水井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300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321.2公顷。

3.西柳自来水公司和南台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禁养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4.7公顷;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75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79.7公顷。

4.台安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禁养区。水源地畜禽禁养区共有水井9眼。1-3号水井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区域和4-9号水井以自来水公司围墙为界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9.5公顷。

5.台安县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禁养区。以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每眼水井为中心半径30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52.7公顷。

6.辽河石油勘探局供水公司台安水厂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台安水厂水源共有水井26眼,以该水源地30米半径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以供水厂围墙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为水源站一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22.6公顷。

7.岫岩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树地村共有水井3眼。以水井500米半径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2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5911公顷。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千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根据建设部文件《关于千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批复》(〔90〕建城字第502号)精神,划定其畜禽禁养区面积为7200公顷。

2.药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药山、五龙山、望儿山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辽政〔1996136号)精神,划定其畜禽禁养区面积为5000公顷。

(三)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九龙川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34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6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60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000公顷。

2.海城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33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795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389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4060公顷。

3.鞍山大麦科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719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89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53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360公顷。

4.台安县辽河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辽河保护区总面积为9473.2公顷,境内河段长70公里,辽河保护区台安县段的全境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9473.2公顷。

5.台安县西平林场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4075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355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691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867公顷。

6.岫岩龙潭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463.8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3035.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113.8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922公顷。

7.岫岩清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43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3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为1100公顷。

(四)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市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海城市城区及所属的南台镇、牛庄镇、牌楼镇、腾鳌镇、西柳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0629公顷。

2.台安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台安县城区及所属的13个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567公顷。

3.岫岩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岫岩县城区及所属的21个乡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707.59公顷。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畜禽禁养区。

1.依法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安全的底线区域为畜禽禁养区,待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完成后,畜禽禁养区的范围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及时调整

2.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的需要保护的区域,属于畜禽禁养区。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件》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另行联合印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禁养区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区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禁养区村、镇规划编制以及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农委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禁养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禁养区土地规划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适时开展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

二是严格监管,严防污染。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关停或责令搬迁,同时,要制定关闭、搬迁和整治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并要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三是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畜牧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倡导生态养殖,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种养生态平衡,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粪污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附件: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余富  副市长

副组长:王  伟  市环保局局长

        陈毅菲  市农委主任

成  员:欧阳宏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吴建飞  市农委副主任

        金大庆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边喜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  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孟  飞  市水利局副局长

        孔  伟  海城市市长助理

        高  伟  台安县副县级干部

        高海莹  岫岩县副县长

        周丹东  铁东区城南新城管委会主任

        金德建  铁西区副区长

        曹春雷  立山区副区长

        周  绕  千山区副区长

        范恩飞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国华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红权  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