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了具体目标。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从政府的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方面入手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一)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现象。全面厘清政府权力,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个清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事权关系,推进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事权分工法定化,实现市级以决策和监督为主,县级以执行为主,乡镇以服务为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清除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和约束。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评比表彰活动,依法可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要做好权力对接,完善体制机制,使之放得下,接得住。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下放取消行政权力的后续监管措施。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平台建设,强化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建设。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改进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加快建设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现政府决策行为的法治化

(五)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操作规程。一是公众参与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专家论证环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三是风险评估环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四是合法性审查环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不断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同时,涉及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应当依法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创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决定》、《纲要》的要求,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收更多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政府决策风险。

(七)强化决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重大决策的决策事项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记录、决策决定、实施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应当按规定归档保存。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打造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八)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立法。一是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或提报立法议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开展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协调、起草等工作,推动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二是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并且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或者改革发展决策不一致、不适应甚至相抵触的规定,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要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授权决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三是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公共服务、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九)实行开门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探索立法创新的新途径。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拓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渠道,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征求意见。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议案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来源,对有立法必要且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及时立项,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立项审查论证机制。明确立项要求、立项标准、立项审查主体、立项论证程序等内容。创新论证方式,除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开展媒体和网络互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外,还可以书面征求党政机关的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领导、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或者科研院校专家的意见。深化论证程度,探索建立立项分析评价机制,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项目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三是改变当前立项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状况,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围绕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四是探索建立法规多元化起草机制。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渠道。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法规草案,由立法机构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对有明显利益关系的立法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应实行起草回避,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立法项目,尝试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组织起草。此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二是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备案主体责任,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质量,实现备案工作由上级机关督促约束向下级机关自觉履行转变,确保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要严格执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解决好简政放权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以及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围绕简政放权,完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条块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依法明确并定期清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面向社会公布。严禁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依法委托以本单位名义执法。

(十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市和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市和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执法队伍种类,推进在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同一个领域市本级政府或区政府原则上只设一支执法队伍。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在开发区(园区)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清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领取执法证件才能开展执法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要求。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文书、视频等载体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并做好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无缝对接。落实省和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案件移送、办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是规范涉企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例行检查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要严格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各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要事后备案。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通过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二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形式和引导、教育、劝告等方式实施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十七)自觉接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依纪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十八)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责。推进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行政复议人员、办公场所、办案车辆及听证厅等方面的配备、建设与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举报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推进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健全工作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络互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二十一)突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联动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

(二十二)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判,尊重法院裁判,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强法制培训,行政负责人或专门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法制观念。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积极购买社会服务,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部署和考核。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工作举措。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形成奖惩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法治思维培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二十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及工作督查机制。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制部门规范化建设,保证机构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镇街配备专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强立法、复议、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诉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有关法治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6〕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确立了具体目标。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从政府的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方面入手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一)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现象。全面厘清政府权力,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个清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法外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事权关系,推进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事权分工法定化,实现市级以决策和监督为主,县级以执行为主,乡镇以服务为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清除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和约束。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评比表彰活动,依法可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要做好权力对接,完善体制机制,使之放得下,接得住。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下放取消行政权力的后续监管措施。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平台建设,强化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建设。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改进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加快建设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现政府决策行为的法治化

(五)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操作规程。一是公众参与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专家论证环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三是风险评估环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四是合法性审查环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不断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的同时,涉及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应当依法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创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决定》、《纲要》的要求,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收更多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政府决策风险。

(七)强化决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重大决策的决策事项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记录、决策决定、实施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应当按规定归档保存。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打造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八)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立法。一是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或提报立法议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开展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协调、起草等工作,推动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二是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并且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或者改革发展决策不一致、不适应甚至相抵触的规定,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要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授权决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三是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公共服务、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九)实行开门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探索立法创新的新途径。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拓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渠道,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征求意见。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议案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来源,对有立法必要且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及时立项,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立项审查论证机制。明确立项要求、立项标准、立项审查主体、立项论证程序等内容。创新论证方式,除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开展媒体和网络互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外,还可以书面征求党政机关的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领导、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或者科研院校专家的意见。深化论证程度,探索建立立项分析评价机制,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项目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三是改变当前立项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状况,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围绕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四是探索建立法规多元化起草机制。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渠道。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法规草案,由立法机构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对有明显利益关系的立法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应实行起草回避,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立法项目,尝试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组织起草。此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不经过评估不出台、不经过评估不备案”的规定。二是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备案主体责任,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质量,实现备案工作由上级机关督促约束向下级机关自觉履行转变,确保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要严格执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解决好简政放权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以及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围绕简政放权,完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理顺条块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依法明确并定期清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面向社会公布。严禁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依法委托以本单位名义执法。

(十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市和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市和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执法队伍种类,推进在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同一个领域市本级政府或区政府原则上只设一支执法队伍。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在开发区(园区)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派出机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清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领取执法证件才能开展执法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要求。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文书、视频等载体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并做好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无缝对接。落实省和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案件移送、办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是规范涉企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例行检查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要严格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各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要事后备案。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通过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二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形式和引导、教育、劝告等方式实施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十七)自觉接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依纪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十八)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通过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责。推进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行政复议人员、办公场所、办案车辆及听证厅等方面的配备、建设与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举报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推进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健全工作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络互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二十一)突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联动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

(二十二)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判,尊重法院裁判,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强法制培训,行政负责人或专门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法制观念。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积极购买社会服务,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部署和考核。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工作举措。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形成奖惩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法治思维培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二十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及工作督查机制。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制部门规范化建设,保证机构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镇街配备专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加强立法、复议、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诉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有关法治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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