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1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
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鞍山市城区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并对鞍山市本级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且成果已通过验收并进行了听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涵盖鞍山市城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基准地价评估时可参照《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衔接表》进行修正。

三、土地级别划分为商业用地7级、住宅用地7级、工业用地5级。

四、基准地价成果及有关图件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六、本次基准地价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9年1月1日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本级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6〕1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鞍山市城区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并对鞍山市本级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且成果已通过验收并进行了听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涵盖鞍山市城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其他用途土地,使用基准地价评估时可参照《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衔接表》进行修正。

三、土地级别划分为商业用地7级、住宅用地7级、工业用地5级。

四、基准地价成果及有关图件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六、本次基准地价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9年1月1日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本级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