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2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
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托,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统领,围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依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着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二)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备选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利用市政府法律专家库。

法律顾问从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四)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合法性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分工。

1.2016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聘任、联络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

3.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将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实施。

4.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费用专款专用。

5.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政府法律专家库的建立及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选聘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及激励等制度,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6〕2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托,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统领,围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精神,依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着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二)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备选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利用市政府法律专家库。

法律顾问从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四)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合法性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分工。

1.2016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聘任、联络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

3.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将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实施。

4.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费用专款专用。

5.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政府法律专家库的建立及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选聘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及激励等制度,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