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东北电机再制造基地项目列入鞍山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建议》(177号代表建议)的办理复文答复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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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电机再制造项目,属于再制造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能够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带动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经我委与市发改委研究,可以列为鞍山市重点扶持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辽宁省和我市在再制造产业方面的有关政策支持,主要包括:

一、再制造产业试点

该项政策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文件要求,开展以支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产业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再制造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等支持。文件中扩大了申报再制造试点的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国家发改委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文件精神,“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该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补贴。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63号)文件要求,新建或在建的再制造项目符合大宗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的申报范围,可以申报中央预算投资备选项目。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国家将给予项目总投资10%左右资金进行支持。

四、我市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

1.国开行专项建设基金:我委会同市发改委积极推荐申报国开行专项建设基金,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国开行将给予最长15年、利率最低1.5%、最高占资本金50%的资金投入支持。

2.贷款贴息: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息,将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补贴支持。

3.关键设备补贴:对于建设项目中购置的关键设备,按照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支持。

4.购置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对于企业当年购置的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按照设备价格的10%抵顶后5个年度的所得税。

5.除上述政策外,对于企业提出的其他方面政策需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争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  


《关于将东北电机再制造基地项目列入鞍山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建议》(177号代表建议)的办理复文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7

发展电机再制造项目,属于再制造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能够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带动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经我委与市发改委研究,可以列为鞍山市重点扶持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辽宁省和我市在再制造产业方面的有关政策支持,主要包括:

一、再制造产业试点

该项政策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文件要求,开展以支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产业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再制造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等支持。文件中扩大了申报再制造试点的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国家发改委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文件精神,“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该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补贴。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63号)文件要求,新建或在建的再制造项目符合大宗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的申报范围,可以申报中央预算投资备选项目。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国家将给予项目总投资10%左右资金进行支持。

四、我市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

1.国开行专项建设基金:我委会同市发改委积极推荐申报国开行专项建设基金,对于申报成功的项目,国开行将给予最长15年、利率最低1.5%、最高占资本金50%的资金投入支持。

2.贷款贴息: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息,将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补贴支持。

3.关键设备补贴:对于建设项目中购置的关键设备,按照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支持。

4.购置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对于企业当年购置的节能、节水、环保设备,按照设备价格的10%抵顶后5个年度的所得税。

5.除上述政策外,对于企业提出的其他方面政策需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争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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