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6〕8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通告、决定等。

本次清理范围为20151231日前的以下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仍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上述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参与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910日开始至1231日结束。

()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910-9月30)。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并于2016925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隋春晓电话:5534407)。

2.全面清理阶段(101-10月3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对20111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20111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由,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111-11月30)。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1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121-12月31)。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161220日前将清理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6〕8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通告、决定等。

本次清理范围为20151231日前的以下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仍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上述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参与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910日开始至1231日结束。

()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910-9月30)。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并于2016925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隋春晓电话:5534407)。

2.全面清理阶段(101-10月3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对20111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20111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由,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111-11月30)。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1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121-12月31)。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161220日前将清理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