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4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
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要求,抢抓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完善政策制度,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出口水平,推动加工贸易实现创新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加工贸易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占比力争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力争达到2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合计占比力争提高到4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总量力争比2015年翻一番。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

(三)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严格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运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支持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外经贸局)

(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依托我市各产业园区,加快培育一批可为大型外资企业提供产品配套和服务配套的中小企业,使其融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重点推动我市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等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承揽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鞍山海关)

(五)大力支持企业发展贴牌生产加工贸易业务,推动企业从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方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在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服装、箱包、食品加工企业中选择重点出口品牌,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做大做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对先进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增强贴牌生产配套能力,努力实现从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六)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和发展服装、箱包、食品等传统加工贸易产业,加快实施节能、绿色、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动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落实国家进口贴息和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推动加工贸易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低中端向中高端加工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关键零部件、关键设备等高端制造业务,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重点推动激光、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重大成套设备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加工贸易发展。鼓励机电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培育壮大信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82号)精神,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鞍山)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人才优势,大力发展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推动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等制造企业积极承接与加工贸易配套的研发设计、物流配送、财务结算等服务外包业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三、发挥海关监管场所和产业园区等载体作用

(九)通过建立鞍山海关监管场所,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按照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引导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提升鞍山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发挥鞍山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承接国内外市场,利用好国内外资源方面的载体作用。(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鞍山海关)

(十)发挥各类产业园区载体作用。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配套能力。按照园区产业定位,积极引进加工贸易项目,培育龙头企业+若干配套企业的“1+N”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一)积极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国家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作用,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企业拓展加工贸易业务,参与国际分工,引进消化吸收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支持企业通过展会、推介会、电子商务等途径进行加工能力推介,扩大加工贸易订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统筹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积极引导装备制造、纺织、箱包、食品等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合作。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在巩固深耕日本、韩国、东盟、欧盟、美洲等传统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俄罗斯、东欧、中亚、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推动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电力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出口。积极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承接更多加工贸易订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

(十四)加快构建国际合作新平台。加快融入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建设,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检验检疫、人员往来等方面,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开展合作,为全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组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相关企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鞍山海关、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五)创新营销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将互联网+”作为创新营销模式的突破口,积极引进“OEM”企业与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对接。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及国际营销网络,降低企业仓储成本,拓展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拓展营销渠道。(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五、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十六)强化招商引资针对性。利用生产要素成本优势,依托各产业园区,谋划一批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好的加工贸易类招商引资项目。依托钢铁产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发展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等加工贸易。同时结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引进服装、箱包、食品加工等加工贸易项目。(牵头部门:市经合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十七)明确招商引资对象。一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瞄准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具有重要产业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制定重点高端加工贸易项目引进专项计划,着力引进一批规模大、能够带动地区和行业发展、促进出口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企业。二是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积极承接京津冀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类产业梯度转移。(牵头部门:市经济合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监管方式

(十八)推进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我市相关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十九)改进监管方式。深入实施东北地区全域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机制。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制定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牵头部门:鞍山海关,配合部门: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根据财力及外贸发展情况,要充分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积极扶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外经贸局)

(二十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产业梯度转移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

(二十二)优化法治环境。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鞍山海关、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措施保障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共建实训基地,建立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积极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

(二十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布局建设共性、专业、综合服务等创新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二十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内外行业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作为稳增长的一项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出口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发〔2016〕4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要求,抢抓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完善政策制度,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出口水平,推动加工贸易实现创新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加工贸易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占比力争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力争达到2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合计占比力争提高到4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总量力争比2015年翻一番。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

(三)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严格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运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支持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对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外经贸局)

(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依托我市各产业园区,加快培育一批可为大型外资企业提供产品配套和服务配套的中小企业,使其融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重点推动我市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等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承揽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鞍山海关)

(五)大力支持企业发展贴牌生产加工贸易业务,推动企业从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方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在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服装、箱包、食品加工企业中选择重点出口品牌,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做大做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对先进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自主创新,增强贴牌生产配套能力,努力实现从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六)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和发展服装、箱包、食品等传统加工贸易产业,加快实施节能、绿色、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动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落实国家进口贴息和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推动加工贸易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低中端向中高端加工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关键零部件、关键设备等高端制造业务,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重点推动激光、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重大成套设备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加工贸易发展。鼓励机电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培育壮大信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82号)精神,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鞍山)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人才优势,大力发展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推动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等制造企业积极承接与加工贸易配套的研发设计、物流配送、财务结算等服务外包业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三、发挥海关监管场所和产业园区等载体作用

(九)通过建立鞍山海关监管场所,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按照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引导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提升鞍山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发挥鞍山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承接国内外市场,利用好国内外资源方面的载体作用。(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鞍山海关)

(十)发挥各类产业园区载体作用。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配套能力。按照园区产业定位,积极引进加工贸易项目,培育龙头企业+若干配套企业的“1+N”加工贸易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一)积极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国家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作用,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企业拓展加工贸易业务,参与国际分工,引进消化吸收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支持企业通过展会、推介会、电子商务等途径进行加工能力推介,扩大加工贸易订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统筹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积极引导装备制造、纺织、箱包、食品等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合作。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在巩固深耕日本、韩国、东盟、欧盟、美洲等传统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俄罗斯、东欧、中亚、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推动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电力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出口。积极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承接更多加工贸易订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

(十四)加快构建国际合作新平台。加快融入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建设,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检验检疫、人员往来等方面,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开展合作,为全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组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相关企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鞍山海关、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五)创新营销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将互联网+”作为创新营销模式的突破口,积极引进“OEM”企业与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对接。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及国际营销网络,降低企业仓储成本,拓展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拓展营销渠道。(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五、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十六)强化招商引资针对性。利用生产要素成本优势,依托各产业园区,谋划一批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好的加工贸易类招商引资项目。依托钢铁产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发展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等加工贸易。同时结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引进服装、箱包、食品加工等加工贸易项目。(牵头部门:市经合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十七)明确招商引资对象。一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瞄准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具有重要产业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制定重点高端加工贸易项目引进专项计划,着力引进一批规模大、能够带动地区和行业发展、促进出口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企业。二是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积极承接京津冀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类产业梯度转移。(牵头部门:市经济合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监管方式

(十八)推进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我市相关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十九)改进监管方式。深入实施东北地区全域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机制。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制定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牵头部门:鞍山海关,配合部门: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根据财力及外贸发展情况,要充分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积极扶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外经贸局)

(二十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产业梯度转移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

(二十二)优化法治环境。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鞍山海关、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措施保障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共建实训基地,建立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积极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

(二十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布局建设共性、专业、综合服务等创新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二十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内外行业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作为稳增长的一项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出口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