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4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次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为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市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19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取消前置要件3项:文明施工方案登记表、建造师及项目总监证书、人防收费结建审批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后移前置要件2项: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移至竣工验收前、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六项费用缴费通知单后移至预售许可前交齐。(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取消1项前置要件:全额预缴供暖上网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后移前置要件1项:人防认证环节后移至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改为出具人防验收意见。(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取消12项前置要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档案初验合格证、配套费交款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保修书。(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企收费(4项)

(一)取消户外广告设施非公共产权载体使用权收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取消2项保证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公共环境维护资金将由各区向物业企业收取。

(三)市供暖办不再收取供暖入网费,改为由供暖企业直接向开发商收取。(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一)改变一手商品房交易费收缴方式。由原来的一次性交齐商品房交易费改为按售房进度分期缴纳方式(开发企业获得预售许可证时,预先交纳一定数额交易费,然后按售房进度计算其实际应交费用额度,当其应交费用额度大于预交费用数额后,由开发企业再续交下一阶段的交易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对2015112日前开工的未办理招标备案的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将给予补办招标备案手续,并不予处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在办理城市道路开设道口审批时,建设单位在管线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蓝图未出之前,只要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即可给予审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对房屋安全鉴定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凡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即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鞍政发〔2016〕4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次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为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市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9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19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取消前置要件3项:文明施工方案登记表、建造师及项目总监证书、人防收费结建审批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后移前置要件2项: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移至竣工验收前、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六项费用缴费通知单后移至预售许可前交齐。(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取消1项前置要件:全额预缴供暖上网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后移前置要件1项:人防认证环节后移至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改为出具人防验收意见。(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取消12项前置要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档案初验合格证、配套费交款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保修书。(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企收费(4项)

(一)取消户外广告设施非公共产权载体使用权收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取消2项保证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公共环境维护资金将由各区向物业企业收取。

(三)市供暖办不再收取供暖入网费,改为由供暖企业直接向开发商收取。(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一)改变一手商品房交易费收缴方式。由原来的一次性交齐商品房交易费改为按售房进度分期缴纳方式(开发企业获得预售许可证时,预先交纳一定数额交易费,然后按售房进度计算其实际应交费用额度,当其应交费用额度大于预交费用数额后,由开发企业再续交下一阶段的交易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对2015112日前开工的未办理招标备案的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将给予补办招标备案手续,并不予处罚。(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在办理城市道路开设道口审批时,建设单位在管线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蓝图未出之前,只要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即可给予审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对房屋安全鉴定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凡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即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