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有关居住证的办理、驾照汽车牌照的办理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问题(市公安局)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网站发布时间:2016-11-07浏览次数:

一、(一)居住证的办理

1、办理条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2、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或以上应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民警在受理材料并进行核实后,应马上录入警综平台。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自愿领取居住证。

(二)出入境证件办理问题

1、暂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赴台定居除外)。

2、所需材料

省外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的居住证;辽宁省内居民可以跨户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在辽宁省内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港澳商务等签注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咨询电话

本市在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管理局;海城、台安、岫岩在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

办理时限:省外居民30日,省内居民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5556415

(三)机动车管理方面问题(机动车管理科)

1、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对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暂住人口办理中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1)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I、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II、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III、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IV、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VI、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V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外埠机动车转入环保合格证明、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3)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I、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II、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III、机动车登记证书;

  IV、机动车行驶证;

  V、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VI、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办理地点、流程、期限

对于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辖区内)、转入登记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要求提供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持暂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地点、流程及期限与非暂住人员相同。期限为当日受理。咨询电话:0412-29111

暂住人口有关居住证的办理、驾照汽车牌照的办理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问题(市公安局)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6-11-07

一、(一)居住证的办理

1、办理条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2、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或以上应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民警在受理材料并进行核实后,应马上录入警综平台。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自愿领取居住证。

(二)出入境证件办理问题

1、暂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赴台定居除外)。

2、所需材料

省外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的居住证;辽宁省内居民可以跨户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在辽宁省内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港澳商务等签注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咨询电话

本市在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管理局;海城、台安、岫岩在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

办理时限:省外居民30日,省内居民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5556415

(三)机动车管理方面问题(机动车管理科)

1、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对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暂住人口办理中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1)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I、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II、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III、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IV、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VI、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V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外埠机动车转入环保合格证明、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3)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I、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II、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III、机动车登记证书;

  IV、机动车行驶证;

  V、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VI、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办理地点、流程、期限

对于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辖区内)、转入登记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要求提供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持暂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地点、流程及期限与非暂住人员相同。期限为当日受理。咨询电话:0412-2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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