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落户人员服务事项的公开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

一、全面明确措施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海城市市区、台安、岫岩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

(二)合理确定城市落户条件。在鞍山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放宽投资落户条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五)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 我市应届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我市应届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二、准确把握要求

(一)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

2.租赁具有使用权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应有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或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

(三)关于租赁房屋的落户条件。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限落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就业登记手续(就业失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加盖公章的缴费记录)、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

(四)关于统计口径的问题。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五)关于户口迁移登记。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体户登记户口。 

(六)关于建立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拓宽居住证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和完善暂住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关于转移落户人员服务事项的公开
信息来源:鞍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11-28

一、全面明确措施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海城市市区、台安、岫岩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

(二)合理确定城市落户条件。在鞍山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放宽投资落户条件。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五)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 我市应届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我市应届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二、准确把握要求

(一)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

2.租赁具有使用权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应有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或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

(三)关于租赁房屋的落户条件。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限落户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就业登记手续(就业失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加盖公章的缴费记录)、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

(四)关于统计口径的问题。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五)关于户口迁移登记。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体户登记户口。 

(六)关于建立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拓宽居住证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和完善暂住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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