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6-12-19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托管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部分2015年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延伸审计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和有关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15年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扎实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一、市本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15年,市财政局在组织市本级预算工作中,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克服财政收入增幅回落和刚性支出不断增长的双重困难,保民生、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预算执行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促进鞍山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在个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面、部门财政资金控制方面、一些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县(市)财政滞拨转移支付资金,影响项目实施

2015年预算执行中,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滞拨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其中,海城市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5.4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30%;台安县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2.8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26%;岫岩县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7.3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53%。财政资金滞拨直接影响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截止2016年3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共有包括稳增长惠民生在内的19个项目未实施,49个项目部分开展了工作。

(二)个别支出未纳入年初预算

1.专项支出未纳入预算。2015年4月,未经市民政部门申报,安排海城市孤山镇政府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该镇蟒沟村文化广场建设。经审计,该项资金是市民政局统一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2015年市本级预算项目中没有安排对孤山镇蟒沟村补助资金。

2.结余资金安排没有纳入预算。2013年市财政局以回复函的方式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使用2008年、2009年安排的土地利用专项调查结余资金3922万元;2015年以相同方式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使用2013年安排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专项结余资金50万元。经审计,以上项目结余资金安排没有纳入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不符合规定出借财政资金

2015年1月,市财政局从非税收入专户支付300万元,借给某企业工会,用于该企业附企大病职工及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救助。

二、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今年共对51个市直部门(含事业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7.3亿元,占部门决算(草案)支出总额的25%。审计查出问题资金2806万元,审计后作出收缴决定金额62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虚列支出问题

虚列支出问题。3个单位虚列支出共38.7万元。

(二)扩大开支范围、挤占专项资金问题

43个单位存在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挤占专项资金问题,金额为454万元。主要问题有以下方面:

1.发放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资金问题。8个事业单位占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发放“表率杯”奖金115.8万元。

2.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2个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8.7万元。

3.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用经费问题。11个单位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用经费236万元。

(三)“三公”经费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费支出情况,审计的结果是:

1.公务接待费得到有效控制。51个单位2015年核定公务接待费46万元,实际发生16万元,审计中没有发现公务接待费超标准问题。

2.部分单位仍然存在超编使用公务车和车辆运行费列支不规范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存在超编使用车辆问题。51个单位核定公务车编制为281辆,实际使用317辆,超编使用36辆,14个单位存在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问题。二是公务车辆运行费列支不规范,总支出超标准。51个单位按预算定额应列支车辆运行费726万元,但由于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范围不细化、支出标准不明确,部分单位将车辆运行费分别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列支,其中“基本支出”列支565万元,“项目支出”中列支637万元,实际总支出1202万元,超出定额476万元。

(四)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规范问题金额13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毁未核销,有账无物问题金额21.2万元;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未入账问题金额115.5万元。二是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8个单位在购买货物和劳务中,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总支出金额为526万元。三是部分单位未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51个单位中,17个单位45万元支出未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合规单位占审计单位的33%。

三、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审计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审计署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部署,2015年9—11月,市审计局对我市存量资金较多的56个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目的是摸清部门财政结存资金底数,分析形成原因,盘活存量资金。调查结果表明,截至2015年8月31日,56个单位共结存2013年以前年度资金56346万元,资金存在的形态为,财政授权支付资金47512万元,银行存款8843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工作拖延,项目实施不及时。一些部门忽视项目落实工作,项目长时间未实施或实施缓慢,个别项目持续时间长达8年之久,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社会发展项目失去了立项意义,造成财政资金长期闲置。

(二)预算申报不规范。个别预算单位没有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未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罚没返还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导致结存资金逐年增多。

(三)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一些单位没有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有的项目资金长期不清理,无法分清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结余情况,个别单位擅自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扩大开支范围,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改变了专项资金的用途。

2015年1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沉淀资金清理工作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财政局下发了《鞍山市关于清理沉淀资金的实施方案》,截至2016年4月已清理收回资金2.8亿元。

四、部分托管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为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2016年4月,市审计局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以下简称“托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的托管资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公交IC卡押金”。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上项目结存的托管资金余额为25172万元,审计结果表明,被调查单位能够按照规定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没有发现挤占挪用问题。但审计中也发现,被调查单位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资金收取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托管资金收取不规范

1.提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我市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2013年7月市建设工程质量站收取了4项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30万元。

2.逾期交存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11项工程没有按要求交存质保金,涉及资金1177万元。

(二)托管资金返还管理不规范

1.未按规定返还供暖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市供暖保证金收取以来,没有按文件规定在供暖期结束后退还供暖企业。截至2015年9月末,应返还的供暖保证金余额为537万元。

2.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资料不完整。经抽查20卷返还农民工保障金档案发现,存在保障金审批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涉及资金2550万元。

3.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审计调查发现,截至2016年3月,14项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时间已经期满2年未按规定及时返还,涉及资金1296万元。

五、部分2015年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审计情况

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跟踪审计工作要求,2016年3月,市审计局对2015年鞍山市政府为市民办理20件实事中的改扩建5所农村敬老院项目、新建5座过街天桥项目、地下通道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市交通委、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等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能够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在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做了积极努力,部分工程项目实施顺利。但项目实施中一些具体问题还有待加强。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办实事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一是项目完成率低。截至2016年4月,10个项目实际完成4项,完成计划的40%。二是部分项目未达到规定标准。已完成的3所敬老院改扩建项目均未达到《辽宁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实施意见》规定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床位在150张以上的标准。

(二)部分项目进展缓慢

截至2016年4月,二一九公园正门广场地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在办理中;新玛特(青年街)天桥、新立街天桥2个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三)部分项目资金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长途客运站公铁连桥项目预计投资775万元,截至2016年4月,工程资金未拨付;岫岩县兴隆区域中心敬老院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虹桥人行梯道工程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

六、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1.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预算法,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管理和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2.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项目预算。提高预算收支的完整性和分配管理的规范性。

3.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尤其要加快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进度。

4.建立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相衔接的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建立职责清晰、可操作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纪

1.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法定职责、工作任务编制部门预算,提高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加强对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压缩经费类项目支出,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结转结余资金及时纳入下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3.依法规范部门财政收支行为,严肃财经法纪。严格落实预算单位和负责人遵守财经法纪的主体责任,对虚报预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扩大预算开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4.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依法理财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适合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继续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的清理力度,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规范政府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和履行项目合同,不得制定不公平或强制性合同条款,依法保证民生工程和各类经济发展事项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托管资金监管,规范政府托管行为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等文件精神,厘清政府部门依法监督与直接管理的关系,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办实事项目的落实工作

明确承办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保证实事办实,实事办好。


 


关于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
信息来源:鞍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托管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部分2015年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延伸审计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和有关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15年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扎实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一、市本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15年,市财政局在组织市本级预算工作中,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克服财政收入增幅回落和刚性支出不断增长的双重困难,保民生、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预算执行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促进鞍山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在个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面、部门财政资金控制方面、一些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县(市)财政滞拨转移支付资金,影响项目实施

2015年预算执行中,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滞拨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其中,海城市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5.4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30%;台安县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2.8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26%;岫岩县财政局滞拨转移支付资金7.3亿元,占当年转移支付收入的53%。财政资金滞拨直接影响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截止2016年3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共有包括稳增长惠民生在内的19个项目未实施,49个项目部分开展了工作。

(二)个别支出未纳入年初预算

1.专项支出未纳入预算。2015年4月,未经市民政部门申报,安排海城市孤山镇政府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该镇蟒沟村文化广场建设。经审计,该项资金是市民政局统一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2015年市本级预算项目中没有安排对孤山镇蟒沟村补助资金。

2.结余资金安排没有纳入预算。2013年市财政局以回复函的方式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使用2008年、2009年安排的土地利用专项调查结余资金3922万元;2015年以相同方式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使用2013年安排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专项结余资金50万元。经审计,以上项目结余资金安排没有纳入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不符合规定出借财政资金

2015年1月,市财政局从非税收入专户支付300万元,借给某企业工会,用于该企业附企大病职工及困难职工医疗和生活救助。

二、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今年共对51个市直部门(含事业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资金总额17.3亿元,占部门决算(草案)支出总额的25%。审计查出问题资金2806万元,审计后作出收缴决定金额62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虚列支出问题

虚列支出问题。3个单位虚列支出共38.7万元。

(二)扩大开支范围、挤占专项资金问题

43个单位存在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挤占专项资金问题,金额为454万元。主要问题有以下方面:

1.发放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资金问题。8个事业单位占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发放“表率杯”奖金115.8万元。

2.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2个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8.7万元。

3.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用经费问题。11个单位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用经费236万元。

(三)“三公”经费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费支出情况,审计的结果是:

1.公务接待费得到有效控制。51个单位2015年核定公务接待费46万元,实际发生16万元,审计中没有发现公务接待费超标准问题。

2.部分单位仍然存在超编使用公务车和车辆运行费列支不规范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存在超编使用车辆问题。51个单位核定公务车编制为281辆,实际使用317辆,超编使用36辆,14个单位存在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问题。二是公务车辆运行费列支不规范,总支出超标准。51个单位按预算定额应列支车辆运行费726万元,但由于工作经费类项目支出范围不细化、支出标准不明确,部分单位将车辆运行费分别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列支,其中“基本支出”列支565万元,“项目支出”中列支637万元,实际总支出1202万元,超出定额476万元。

(四)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规范问题金额13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毁未核销,有账无物问题金额21.2万元;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未入账问题金额115.5万元。二是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8个单位在购买货物和劳务中,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总支出金额为526万元。三是部分单位未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51个单位中,17个单位45万元支出未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合规单位占审计单位的33%。

三、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审计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审计署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部署,2015年9—11月,市审计局对我市存量资金较多的56个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目的是摸清部门财政结存资金底数,分析形成原因,盘活存量资金。调查结果表明,截至2015年8月31日,56个单位共结存2013年以前年度资金56346万元,资金存在的形态为,财政授权支付资金47512万元,银行存款8843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工作拖延,项目实施不及时。一些部门忽视项目落实工作,项目长时间未实施或实施缓慢,个别项目持续时间长达8年之久,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社会发展项目失去了立项意义,造成财政资金长期闲置。

(二)预算申报不规范。个别预算单位没有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未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罚没返还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导致结存资金逐年增多。

(三)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一些单位没有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有的项目资金长期不清理,无法分清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结余情况,个别单位擅自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扩大开支范围,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改变了专项资金的用途。

2015年1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沉淀资金清理工作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财政局下发了《鞍山市关于清理沉淀资金的实施方案》,截至2016年4月已清理收回资金2.8亿元。

四、部分托管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为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2016年4月,市审计局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以下简称“托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的托管资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公交IC卡押金”。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上项目结存的托管资金余额为25172万元,审计结果表明,被调查单位能够按照规定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没有发现挤占挪用问题。但审计中也发现,被调查单位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资金收取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托管资金收取不规范

1.提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我市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2013年7月市建设工程质量站收取了4项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30万元。

2.逾期交存工程质量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11项工程没有按要求交存质保金,涉及资金1177万元。

(二)托管资金返还管理不规范

1.未按规定返还供暖保证金。审计调查发现,市供暖保证金收取以来,没有按文件规定在供暖期结束后退还供暖企业。截至2015年9月末,应返还的供暖保证金余额为537万元。

2.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资料不完整。经抽查20卷返还农民工保障金档案发现,存在保障金审批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涉及资金2550万元。

3.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审计调查发现,截至2016年3月,14项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时间已经期满2年未按规定及时返还,涉及资金1296万元。

五、部分2015年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审计情况

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跟踪审计工作要求,2016年3月,市审计局对2015年鞍山市政府为市民办理20件实事中的改扩建5所农村敬老院项目、新建5座过街天桥项目、地下通道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市交通委、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等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能够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在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做了积极努力,部分工程项目实施顺利。但项目实施中一些具体问题还有待加强。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办实事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一是项目完成率低。截至2016年4月,10个项目实际完成4项,完成计划的40%。二是部分项目未达到规定标准。已完成的3所敬老院改扩建项目均未达到《辽宁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改造实施意见》规定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床位在150张以上的标准。

(二)部分项目进展缓慢

截至2016年4月,二一九公园正门广场地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在办理中;新玛特(青年街)天桥、新立街天桥2个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三)部分项目资金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长途客运站公铁连桥项目预计投资775万元,截至2016年4月,工程资金未拨付;岫岩县兴隆区域中心敬老院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虹桥人行梯道工程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

六、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1.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预算法,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管理和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2.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项目预算。提高预算收支的完整性和分配管理的规范性。

3.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尤其要加快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进度。

4.建立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相衔接的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建立职责清晰、可操作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纪

1.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法定职责、工作任务编制部门预算,提高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加强对部门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压缩经费类项目支出,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结转结余资金及时纳入下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3.依法规范部门财政收支行为,严肃财经法纪。严格落实预算单位和负责人遵守财经法纪的主体责任,对虚报预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扩大预算开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4.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依法理财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适合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继续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的清理力度,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规范政府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和履行项目合同,不得制定不公平或强制性合同条款,依法保证民生工程和各类经济发展事项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托管资金监管,规范政府托管行为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等文件精神,厘清政府部门依法监督与直接管理的关系,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办实事项目的落实工作

明确承办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保证实事办实,实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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