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6〕5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等
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创业动力,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通过便捷的市场准入参与经济建设,更加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规范统一。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三)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鞍山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标准及省《通知》要求,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规范登记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发挥平台优势,提高信息使用效率。要充分利用鞍山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五)梳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顺利进行。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全面协调全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市国税局:负责将省国税局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信息及时接收,实时转换到市税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督促指导全市国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地税局:负责将省地税局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信息及时接收,实时转换到市税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督促指导全市地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利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相关部门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及时梳理和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

六、施行时间

2016121,在全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2016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区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着重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换照指导。2016121日前成立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加强督促检查。市工商局要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各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各地区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做好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

 

为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自201612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对照《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3.每年11日至6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年报或向其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报送年报。

4.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持营业执照到管辖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5.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6.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7.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8.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注:请登录辽宁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lngs.gov.cn)查看《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gsxt.lngs.gov.cn)公示年报。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鞍政发〔2016〕5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1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创业动力,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通过便捷的市场准入参与经济建设,更加公平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规范统一。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三)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鞍山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标准及省《通知》要求,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规范登记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发挥平台优势,提高信息使用效率。要充分利用鞍山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五)梳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顺利进行。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全面协调全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市国税局:负责将省国税局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信息及时接收,实时转换到市税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督促指导全市国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地税局:负责将省地税局数据交换平台传输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信息及时接收,实时转换到市税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督促指导全市地税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利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相关部门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及时梳理和修订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

六、施行时间

2016121,在全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2016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区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着重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换照指导。2016121日前成立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加强督促检查。市工商局要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各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各地区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做好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

 

为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自201612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对照《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3.每年11日至6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年报或向其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报送年报。

4.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持营业执照到管辖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5.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6.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7.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8.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注:请登录辽宁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lngs.gov.cn)查看《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gsxt.lngs.gov.cn)公示年报。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