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7〕2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破除封建迷信陋俗,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进文明殡葬,革除丧葬陋俗

文明殡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界要积极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殡葬新风,共同推进全市文明殡葬工作。

1.倡导厚养薄葬美德。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提倡亲人在世时有所养、有所乐、尽孝道;逝去时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以节俭方式寄托哀思,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动。

2.倡导绿色生态殡葬理念。严格实行火葬,严禁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二次葬。大力倡导生态殡葬、绿色殡葬,积极采取骨灰寄存、深埋、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不乱埋乱葬,不修大墓、豪华墓,引导广大市民逐步摒弃浪费资源、影响环境的传统墓穴立碑葬法。

3.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树立文明祭扫观念,大力倡导用鲜花代替燃放鞭炮、焚香烧纸,不使用绢花等不易降解材料祭祀,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各种公祭或集体共祭活动,从注重实物祭扫转变为注重精神传承。

4.加强祭祀管理。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燃放鞭炮;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名胜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

禁止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纸钱或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焚烧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举行告别仪式需使用花圈的,由殡仪馆按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

5.加强殡葬用品管理。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规范殡葬祭祀用品生产管理,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和纸牛、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6.加强非法墓地管控。严禁在林地、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

7.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带头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殡葬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推行文明殡葬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工作问责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文明殡葬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切实做好文明殡葬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对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抛散纸钱以及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燃放鞭炮或向车外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城乡林地及边缘焚烧冥纸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对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纸钱或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3.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制造、销售棺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对在林地、耕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点擅自建造坟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5.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523号)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教育和查处。

6.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丧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722日     

 

 

鞍政发〔2017〕2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破除封建迷信陋俗,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进文明殡葬,革除丧葬陋俗

文明殡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界要积极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殡葬新风,共同推进全市文明殡葬工作。

1.倡导厚养薄葬美德。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提倡亲人在世时有所养、有所乐、尽孝道;逝去时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以节俭方式寄托哀思,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动。

2.倡导绿色生态殡葬理念。严格实行火葬,严禁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二次葬。大力倡导生态殡葬、绿色殡葬,积极采取骨灰寄存、深埋、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不乱埋乱葬,不修大墓、豪华墓,引导广大市民逐步摒弃浪费资源、影响环境的传统墓穴立碑葬法。

3.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树立文明祭扫观念,大力倡导用鲜花代替燃放鞭炮、焚香烧纸,不使用绢花等不易降解材料祭祀,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各种公祭或集体共祭活动,从注重实物祭扫转变为注重精神传承。

4.加强祭祀管理。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燃放鞭炮;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名胜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

禁止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纸钱或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焚烧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举行告别仪式需使用花圈的,由殡仪馆按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

5.加强殡葬用品管理。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规范殡葬祭祀用品生产管理,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和纸牛、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6.加强非法墓地管控。严禁在林地、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

7.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带头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殡葬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推行文明殡葬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工作问责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文明殡葬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切实做好文明殡葬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对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抛散纸钱以及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燃放鞭炮或向车外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城乡林地及边缘焚烧冥纸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对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纸钱或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3.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制造、销售棺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对在林地、耕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点擅自建造坟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5.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523号)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教育和查处。

6.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丧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