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精神,结合鞍山市实际,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行政权力39项,增加行政权力5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新增的行政权力,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目录
2.鞍山市人民政府部门增加行政权力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