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2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结合鞍山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预防接种管理机制

建立疫苗管理协调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链条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实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为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疾病,要广泛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为漏种儿童及时提供疫苗补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疫苗流通监管

做好疫苗配送工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要健全完善疫苗监管基础工作,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对疫苗采购、运输、接收、储存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按照采购计划供应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疫苗全过程追溯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要加强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信息,实现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健全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免疫接种,到202090%以上的乡镇实行集中接种,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化建设,强化接种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等工作,到2020年规范化接种门诊达到80%以上。规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疫苗接种工作,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拒绝儿童家长按照规范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申请。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实行“自主、自愿、自费”原则,并告之疫苗品种、免疫效果、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由受种者或监护人自主、自愿选择,不能诱导,不得夸大第二类疫苗效果。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加大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力度,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预防接种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资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预防接种工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及时足额到位。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不同类型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疫苗流通管理和预防接种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疫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保证疫苗特别是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不能因为政策不落实、采购不及时,造成辖区内第二类疫苗缺货、断货,影响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耽误、拖延第二类疫苗采购。对由以上原因造成第二类疫苗短缺,引发群众不满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政办发〔2017〕12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结合鞍山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预防接种管理机制

建立疫苗管理协调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链条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实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为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疾病,要广泛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为漏种儿童及时提供疫苗补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疫苗流通监管

做好疫苗配送工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要健全完善疫苗监管基础工作,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对疫苗采购、运输、接收、储存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按照采购计划供应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疫苗全过程追溯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要加强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信息,实现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健全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本辖区内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免疫接种,到202090%以上的乡镇实行集中接种,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化建设,强化接种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等工作,到2020年规范化接种门诊达到80%以上。规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疫苗接种工作,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拒绝儿童家长按照规范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申请。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实行“自主、自愿、自费”原则,并告之疫苗品种、免疫效果、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由受种者或监护人自主、自愿选择,不能诱导,不得夸大第二类疫苗效果。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加大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力度,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预防接种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资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预防接种工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及时足额到位。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不同类型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疫苗流通管理和预防接种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采购、运输、储存疫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保证疫苗特别是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不能因为政策不落实、采购不及时,造成辖区内第二类疫苗缺货、断货,影响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耽误、拖延第二类疫苗采购。对由以上原因造成第二类疫苗短缺,引发群众不满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