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3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保证创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创谷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7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的创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创谷要围绕“实现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快壮大”的目标来进行精准产业定位,实现有机更新的“迭代产业体系”。创谷的产业定位要精准聚焦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每个创谷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12个相对清晰的细分产业领域,且创谷内的产业要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生性。

第四条  围绕产业定位,在创谷内打造适合产业发展的软硬件生态系统。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的工商、财务、税务、法务、知识产权等服务;提供模型加工、检验检测、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建立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导师团,每年举办若干次高水平的创新创业活动,为资本与“知本”、投资人与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

第五条  创谷要建立科学的运营模式,将专业运营团队的管理与政府的支持和基金、风投等社会资本的投入相结合;要引进专业化的团队和基金公司;要由专业化的团队对创谷进行服务和管理,并负责项目的选定和引进、营销体系的建设,实现运行和营销的结合。

第六条  创谷要立足本地、放眼全国乃至世界,从社会、高校、科研院所选择创业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筛选,直到入驻。

第七条  创谷要制定明确的量化目标,建立注重质量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倒推机制。政府要围绕创谷的目标任务制定政策,建立针对创谷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创谷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创谷分别量身定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于制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对于做出的目标承诺,都要守信、兑现,从而实现权力义务的对等,构建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健康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服务与功能标准

第十条  创谷要规划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链条化的众创孵化载体,提供优质的创业载体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

第十一条  入驻创谷的团队或初创企业要以科技创新型为主,在创谷中从事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产品明确。

第十二条  创谷要引入投资机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为入驻创谷的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资本与“知本”、投资人与创业者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三条  创谷要为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提供免费的百兆带宽的互联网接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制定建设方案。创谷的建设或运营单位要根据“建设标准”和“服务与功能标准”,制定创谷建设方案,并明确总体规划、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预算、分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免费服务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签定协议。建设或运营创谷的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签定建设创谷协议。在所签定的协议中,要逐年对创谷引入的“核心团队”(即科技创新型团队和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数量、落户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引入的投资机构和开展的服务事项做出具体约定(从2017年至2020年)。创谷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量身定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申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向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在2017年四季度集中受理一次。自20181月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随时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

第十七条  评估审核。由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建创谷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对创谷进行实地考查、审核。通过评估审核的,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验收。由创谷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财政补贴及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财政补贴

(一)财政补贴标准

2017年到2020年底,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创谷扶持政策,对创谷为入驻的“核心团队”提供免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同时,按照上述“核心团队”补贴费用的30%,给予创谷入驻的非“核心团队”补贴,目的是促进创谷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形成与发展。

1.免费场地补贴。场地面积为建筑面积,内容包括:工位或办公室、实验场地、公共会议室、洽谈场所(含创业咖啡类型的公共交流场所)。补贴上述场地的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

2.免费宽带补贴。内容包括:创谷免费提供百兆带宽互联网接入产生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程序

通过评估审核的创谷,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按以下程序进行补贴。

1.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预拨补贴资金按照预算总额的三分之一先期拨付。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并履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手续。

2.单个创谷首次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到2020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其中市级承担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二,创谷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承担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专项奖励。创谷在正式运营后,根据贡献,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地区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创谷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718号)精神,制定专门的奖励办法,给予其适当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17〕13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创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保证创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创谷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7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的创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创谷要围绕“实现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快壮大”的目标来进行精准产业定位,实现有机更新的“迭代产业体系”。创谷的产业定位要精准聚焦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每个创谷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12个相对清晰的细分产业领域,且创谷内的产业要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共生性。

第四条  围绕产业定位,在创谷内打造适合产业发展的软硬件生态系统。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的工商、财务、税务、法务、知识产权等服务;提供模型加工、检验检测、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建立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导师团,每年举办若干次高水平的创新创业活动,为资本与“知本”、投资人与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

第五条  创谷要建立科学的运营模式,将专业运营团队的管理与政府的支持和基金、风投等社会资本的投入相结合;要引进专业化的团队和基金公司;要由专业化的团队对创谷进行服务和管理,并负责项目的选定和引进、营销体系的建设,实现运行和营销的结合。

第六条  创谷要立足本地、放眼全国乃至世界,从社会、高校、科研院所选择创业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筛选,直到入驻。

第七条  创谷要制定明确的量化目标,建立注重质量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倒推机制。政府要围绕创谷的目标任务制定政策,建立针对创谷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创谷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创谷分别量身定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于制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对于做出的目标承诺,都要守信、兑现,从而实现权力义务的对等,构建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健康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服务与功能标准

第十条  创谷要规划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链条化的众创孵化载体,提供优质的创业载体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

第十一条  入驻创谷的团队或初创企业要以科技创新型为主,在创谷中从事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产品明确。

第十二条  创谷要引入投资机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为入驻创谷的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资本与“知本”、投资人与创业者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三条  创谷要为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提供免费的百兆带宽的互联网接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制定建设方案。创谷的建设或运营单位要根据“建设标准”和“服务与功能标准”,制定创谷建设方案,并明确总体规划、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预算、分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免费服务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签定协议。建设或运营创谷的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签定建设创谷协议。在所签定的协议中,要逐年对创谷引入的“核心团队”(即科技创新型团队和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数量、落户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引入的投资机构和开展的服务事项做出具体约定(从2017年至2020年)。创谷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量身定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申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向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在2017年四季度集中受理一次。自20181月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可随时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

第十七条  评估审核。由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建创谷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对创谷进行实地考查、审核。通过评估审核的,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验收。由创谷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财政补贴及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财政补贴

(一)财政补贴标准

2017年到2020年底,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创谷扶持政策,对创谷为入驻的“核心团队”提供免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同时,按照上述“核心团队”补贴费用的30%,给予创谷入驻的非“核心团队”补贴,目的是促进创谷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形成与发展。

1.免费场地补贴。场地面积为建筑面积,内容包括:工位或办公室、实验场地、公共会议室、洽谈场所(含创业咖啡类型的公共交流场所)。补贴上述场地的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等。

2.免费宽带补贴。内容包括:创谷免费提供百兆带宽互联网接入产生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程序

通过评估审核的创谷,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财政按以下程序进行补贴。

1.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预拨补贴资金按照预算总额的三分之一先期拨付。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并履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手续。

2.单个创谷首次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到2020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其中市级承担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二,创谷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承担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专项奖励。创谷在正式运营后,根据贡献,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地区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创谷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718号)精神,制定专门的奖励办法,给予其适当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鞍山市创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