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3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完善垃圾分类体系为根本,以抓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的工作机制,固化创城标准,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促进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逐步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助力钢都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先试点示范,再普遍推广;先粗分,再细分;先建立体系框架,再逐步进行完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有效分类,系统谋划。根据分类终端处理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垃圾构成和可回收利用度,确定分类类别、品种、回收率等。系统考虑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处置各环节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科学合理选择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以城带乡,实现城乡垃圾分类体系共建共享。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民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施区域。按照国家、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试点地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二)明确主体范围。实施区域内以下主体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小区。

4.行政村。

(三)具体分类方法。按照“1+n”的方式进行分类,“1”代表必分有害垃圾,“n”为可选项,包括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四)建立分类体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1.实行分类投放。对有害垃圾应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设置醒目标志。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根据可回收物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改造本地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分类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

2.实施分类收集。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害垃圾需委托专业单位收运。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进行分类运输。分类投放和收集的生活垃圾要实现分类运输。更新换代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分类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送至专业单位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控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实现分类处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由于我市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农村易腐垃圾就近实施生态化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比例。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尽早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

5.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间协作配合,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站点。开展餐厨废弃物非法处理行为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分类意识;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明确试点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选择1个公共机构、1个相关企业、1个居民小区、1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地区2017—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公布品种目录。制定公布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品种目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加强部门联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加大考核权重。(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3个公共机构、3个相关企业、3个居民小区、3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启动与分类目录相配套的收运体系筹建工作。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垃圾收运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立一套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4)强化资源利用。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至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5)加大宣传教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强化国民教育,重点对大中小学校进行宣传,着力提升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6个公共机构、6个相关企业、6个居民小区、6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利用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3)提供技术支撑。为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为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寻求合作院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完善法规规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

(5)开展公益活动。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牵头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10个公共机构、10个相关企业、10个居民小区、10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简化收运方式。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出台政策法规。推动出台《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引导公众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各级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和完善激励措施,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奖励”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强化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绩效考核范围,每年组织考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鞍政办发〔2017〕13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完善垃圾分类体系为根本,以抓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的工作机制,固化创城标准,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促进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逐步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助力钢都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先试点示范,再普遍推广;先粗分,再细分;先建立体系框架,再逐步进行完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有效分类,系统谋划。根据分类终端处理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垃圾构成和可回收利用度,确定分类类别、品种、回收率等。系统考虑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处置各环节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科学合理选择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以城带乡,实现城乡垃圾分类体系共建共享。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民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施区域。按照国家、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试点地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二)明确主体范围。实施区域内以下主体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小区。

4.行政村。

(三)具体分类方法。按照“1+n”的方式进行分类,“1”代表必分有害垃圾,“n”为可选项,包括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四)建立分类体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1.实行分类投放。对有害垃圾应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设置醒目标志。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根据可回收物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改造本地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分类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

2.实施分类收集。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害垃圾需委托专业单位收运。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进行分类运输。分类投放和收集的生活垃圾要实现分类运输。更新换代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分类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送至专业单位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控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实现分类处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由于我市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农村易腐垃圾就近实施生态化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比例。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尽早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

5.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间协作配合,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站点。开展餐厨废弃物非法处理行为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分类意识;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明确试点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选择1个公共机构、1个相关企业、1个居民小区、1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地区2017—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公布品种目录。制定公布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品种目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加强部门联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加大考核权重。(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3个公共机构、3个相关企业、3个居民小区、3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启动与分类目录相配套的收运体系筹建工作。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垃圾收运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立一套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4)强化资源利用。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至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5)加大宣传教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强化国民教育,重点对大中小学校进行宣传,着力提升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6个公共机构、6个相关企业、6个居民小区、6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利用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3)提供技术支撑。为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为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寻求合作院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完善法规规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

(5)开展公益活动。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牵头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试点实施范围扩大到10个公共机构、10个相关企业、10个居民小区、10个行政村;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试点范围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简化收运方式。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出台政策法规。推动出台《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引导公众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各级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和完善激励措施,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奖励”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强化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绩效考核范围,每年组织考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