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0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牵引,以提升食品安全质量为根本,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不断强化各方责任,健全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防监管措施,持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大力推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大力实施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

加强全市餐饮单位规范管理,提升餐饮业质量和效益。在全市餐饮业实施大型餐饮单位管理提升和中、小型餐饮单位改造提升“两个工程”,实现全市餐饮单位硬件设施完备、卫生条件良好、就餐感觉舒适,形成具有鞍山特色的餐饮业经营和发展模式。对于大型餐饮单位,从强化管理入手,规范服务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对于中、小型餐饮单位,从店面改造入手,统一规范门面,改善店内环境,实行“明厨亮灶”,有效解决部分餐饮业单位食品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突出问题。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打造出一条“餐饮安全规范一条街”。到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餐饮业的提档升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

在全市千平以上超市、食用农产品连锁超市开展“放心肉、放心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大型超市(连锁超市)肉菜供应商资质达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达标、票证管理达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达标、安全信息公示达标,实现大型超市(连锁超市)肉菜来源信息可溯、质量安全可靠的两个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等标准要求,以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为主体,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的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加强评估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巩固立山区和经开区两个试点单位创建工作成果,重点推动岫岩县、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千山风景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推动海城市、台安县、铁东区、铁西区4个县(市)区完成年度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三、全面落实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履行“党政同责”要求,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各级食安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健全完善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初步探索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在市级范围内进行先期工作研究摸索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完整、系统地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方案。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组织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和现场评估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失职渎职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规范管理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加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完善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标准企业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跟踪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

五、严控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源头污染

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加大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力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帐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加强行业自律,支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和行规行约。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功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深化风险分级监管,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及监管级别管理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经营过程采取彻查隐患、处罚到人、公开信息的综合措施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痕迹化、登记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将“农家乐”等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和网络供餐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民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和地方特色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强化结果的属地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坚持市、县两级统筹联动,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和保藏条件影响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及时公开检验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立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和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个人,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格监测违法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建立完善违法食品广告查处、移送、公告、约谈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农产品走私入境。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处罚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大力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三品一标”标志、标识专项检查。加强有机食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推动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帮扶活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开展创建放心菜、放心肉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帮扶活动,促进质量提升。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领粮油企业继续深入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促进消费升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力度。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鞍山市“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的对比,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创新能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服务平台,扩大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作试点范围。完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十一、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和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各类媒体全方位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核心知识进入中小学课堂教学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鞍政办发〔2017〕13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0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鞍山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牵引,以提升食品安全质量为根本,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不断强化各方责任,健全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防监管措施,持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大力推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大力实施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

加强全市餐饮单位规范管理,提升餐饮业质量和效益。在全市餐饮业实施大型餐饮单位管理提升和中、小型餐饮单位改造提升“两个工程”,实现全市餐饮单位硬件设施完备、卫生条件良好、就餐感觉舒适,形成具有鞍山特色的餐饮业经营和发展模式。对于大型餐饮单位,从强化管理入手,规范服务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对于中、小型餐饮单位,从店面改造入手,统一规范门面,改善店内环境,实行“明厨亮灶”,有效解决部分餐饮业单位食品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突出问题。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打造出一条“餐饮安全规范一条街”。到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餐饮业的提档升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

在全市千平以上超市、食用农产品连锁超市开展“放心肉、放心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大型超市(连锁超市)肉菜供应商资质达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达标、票证管理达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达标、安全信息公示达标,实现大型超市(连锁超市)肉菜来源信息可溯、质量安全可靠的两个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等标准要求,以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为主体,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的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加强评估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巩固立山区和经开区两个试点单位创建工作成果,重点推动岫岩县、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千山风景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推动海城市、台安县、铁东区、铁西区4个县(市)区完成年度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三、全面落实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履行“党政同责”要求,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各级食安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健全完善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初步探索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在市级范围内进行先期工作研究摸索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完整、系统地职业检查员队伍建设方案。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

组织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和现场评估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失职渎职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四、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规范管理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切实加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完善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标准企业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跟踪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

五、严控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源头污染

着力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加大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力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督促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帐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大力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加强行业自律,支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和行规行约。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功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深化风险分级监管,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及监管级别管理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经营过程采取彻查隐患、处罚到人、公开信息的综合措施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痕迹化、登记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将“农家乐”等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和网络供餐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民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和地方特色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强化结果的属地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坚持市、县两级统筹联动,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突出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反映强烈、易受环境和保藏条件影响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样品采集、数据报送、核查处置、统计分析的抽检监测程序流程。及时公开检验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立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和应急工作体系。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风险预警或消费提示。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个人,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格监测违法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建立完善违法食品广告查处、移送、公告、约谈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各类食品、农产品走私入境。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处罚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大力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三品一标”标志、标识专项检查。加强有机食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推动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帮扶活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方式,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开展创建放心菜、放心肉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帮扶活动,促进质量提升。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领粮油企业继续深入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促进消费升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力度。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鞍山市“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和基础性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结果的对比,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创新能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服务平台,扩大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工作试点范围。完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十一、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和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各类媒体全方位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核心知识进入中小学课堂教学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