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九、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二、“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分单位)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协作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为发展开放型的地区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负责组织落实在国内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督促和服务。
(二)负责与外省市区域合作和国内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组织落实,做好参与西部开发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本市在外地举行全市性的经贸博览活动和外地在本市开展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
(三)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各地的政务、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管理外地在本市设立的各类机构。
(五)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市代表团或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团组到市驻外机构所在地访问的联络、接待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经合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鞍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 鞍山市人民政府驻日本经贸代表处(财务不独立核算)
3. 鞍山市人民政府驻香港经贸代表处(财务不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经济合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541.80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34.7万元,增加9.5%。2017年预算收支增加主要原因是由于经合局机构职能增加,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
二、关于鞍山市经济合作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3.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19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34.7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0.32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情况
机关运行费安排124.3万元,项目经费安排37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市经合局无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