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切实解决律师查阅商品房开发登记档案难问题》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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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富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律师查阅商品房开发登记档案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房产信息查询的相关事宜,在国家层面已有明确规定:2006年10月,原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办法》中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此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中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其中对房产信息查询的相关事宜均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我委目前对于房产信息的查询工作均遵循该办法。

 

 

鞍山市建委     

2017年5月18日   

 


 

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切实解决律师查阅商品房开发登记档案难问题》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1-21

杨富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律师查阅商品房开发登记档案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房产信息查询的相关事宜,在国家层面已有明确规定:2006年10月,原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办法》中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此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中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其中对房产信息查询的相关事宜均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我委目前对于房产信息的查询工作均遵循该办法。

 

 

鞍山市建委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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