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第9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发布时间:2017-11-2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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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高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电价政策的制定部门,供电公司是电价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目前,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的执行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5月下发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为增强文件执行的可操作性,规范我省农业生产用电分类适用范围,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请示辽宁省物价局以后,于2013年12月26日下发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分类的通知》(辽电财〔2013〕913号)。其中规定:“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水果、坚果的加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三农”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除认真研读上述文件外,还专题请示了上级主管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时查阅了其他省份的文件,最终确认“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您关心农业、希望减轻农民负担的心情,我公司非常理解。但是,电价执行是原则性问题,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销售电价分类文件之前,对于您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我公司不能予以采纳,请见谅。

感谢您对鞍山供电公司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2017年3月14日       

 

 


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第9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22

崔高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电价政策的制定部门,供电公司是电价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目前,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的执行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5月下发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为增强文件执行的可操作性,规范我省农业生产用电分类适用范围,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请示辽宁省物价局以后,于2013年12月26日下发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分类的通知》(辽电财〔2013〕913号)。其中规定:“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水果、坚果的加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三农”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除认真研读上述文件外,还专题请示了上级主管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时查阅了其他省份的文件,最终确认“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您关心农业、希望减轻农民负担的心情,我公司非常理解。但是,电价执行是原则性问题,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销售电价分类文件之前,对于您降低农村冷库电价的建议我公司不能予以采纳,请见谅。

感谢您对鞍山供电公司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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