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7〕1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8号)和《“健康鞍山2030”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鞍山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面完成《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企业职业病防治自身管理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建立基本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健康企业”;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三)加强职业病监测能力。要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初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县(市)区达到100%,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

(四)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调查摸底,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危害的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20196月底前完成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水泥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二)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开展“健康企业”等示范创建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质量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统筹全市职业病防治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大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形成政府主导、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职业病防治网络。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与务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结合起来,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行业的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职工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健康鞍山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七)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及早研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职业健康新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分解细化任务,扎实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开展技术交流。加强同先进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积极开展区域性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攻关、经验和技术交流,建设一批职业病防治示范工程,切实提升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和职业病防治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考核评估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底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鞍政办发〔2017〕1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8号)和《“健康鞍山2030”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鞍山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面完成《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企业职业病防治自身管理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建立基本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健康企业”;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三)加强职业病监测能力。要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初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县(市)区达到100%,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

(四)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调查摸底,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危害的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20196月底前完成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水泥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二)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开展“健康企业”等示范创建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质量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统筹全市职业病防治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大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形成政府主导、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职业病防治网络。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职业卫生信息平台,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与务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结合起来,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行业的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职工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健康鞍山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七)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及早研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职业健康新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分解细化任务,扎实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开展技术交流。加强同先进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积极开展区域性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攻关、经验和技术交流,建设一批职业病防治示范工程,切实提升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和职业病防治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考核评估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底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